一、背景描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生态修复制度。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2014年9月,中共漳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讨论通过了《漳州市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实施方案》。在此背景下,考虑到生态修复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且通常持续较长周期,单一部门很难实现对修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2015年2月,在漳州中院的主导推动下,漳州市政府制定出台《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专户,并成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生态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漳州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开展日常工作。此后两年,漳州市的11个县(市、区)相继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目前已实现市县二级全覆盖。
二、创新意义
长久以来,我省三明、莆田、龙岩等地12个基层法院主要采取依托林业局或环保局开设专户、成立绿色基金会开设账户等不同方式,收取被告人缴交的生态修复补偿金或保证金,用于环境恢复、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项目建设。2015年2月,漳州中院率先建立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制度,采用由财政预算监管并依托法院标的款专户的形式,为生态修复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为此,漳州市成立生态资金领导小组,由市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担任成员单位,通过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专业优势,有效保障修复资金的规范使用。生态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各类生态修复资金的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科学支出,为生态修复工程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法制宣传教育、致害人无力赔偿的受严重污染环境的修复等提供了资金支持,契合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践探索,在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也大幅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的成效。
三、主要做法
漳州中院推动漳州市在全省率先创立覆盖市县两级的“财政预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开展了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资金运用实践。
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与环境损害行为人缴交相结合。(1)财政拨款。漳州市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拨付15至30万元不等,作为生态修复专项资金。(2)环境损害行为人缴交。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因悔罪而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致害行为人缴交的生态修复资金。(3)其他补充。部分基层法院审理的生态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缴纳罚金总额的10%,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生态修复款项等。
2.资金管理:分账管理与专款专用相结合。(1)分账管理: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收取的生态修复资金或通过财政局直接上缴国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或依托法院标的款账户,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收支两条线”。(2)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均严格把控;只有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修复资金又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才可申报;申请资金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呈报生态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项目竣工后,须由各成员单位会同验收,并通过公共街区LED屏向社会公示;验收通过后,资金直接拨付至具体实施修复项目的行政部门,同时通报该部门,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3)年度审计:实行年度报告和审计制度,生态资金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虚报、挤占、截留或挪用。
3.资金运用:个案修复与统筹修复相结合。(1)个案自行修复。积极鼓励涉生态刑事案件被告人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致害行为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缓刑考验期间或判决生效后,自行或委托其近亲属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2)异地统筹修复。对于无法实施原地修复,或致害行为人确实无能力实施修复等情况,创新替代性环境损害补偿机制,运用生态修复资金,建立各类异地修复生态示范点,健全规模化修复体系。
四、取得成效
自2015年2月以来,漳州市已筹措各类生态环境修复资金945万元,针对云霄县红树林“护花米草”除治和九龙江污染水体治理等项目拨付使用了778万元,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运行和完善。2018年来,漳州两级法院联合国有林场、华侨农场,建立法官生态管护林2500多亩,就地、异地补种树苗125万株;在九龙江、龙津溪、花山溪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投放鱼苗57万余尾以摄食蓝藻、净化水质。长泰法院在“莫拉蒂”台风灾后重建中,及时拨付生态修复资金10万元,委托国有林场采购树苗,指导受灾严重的几个村落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协助全国文明村镇珪后村、生态旅游区后坊村设立生态示范点,先后投入9万元用于乡村环境整治;拨付7万元用于生态水系建设规划,在河流上游设立5个生态监测点,打造“山、水、石、村”综合治理的规模化修复体系,相关做法成效被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2015年,漳州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修复资金的做法被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事例奖。2019年12月,省财政厅汲取漳州经验,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促成全省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新路径。目前,厦门中院、莆田涵江、南平顺昌等法院也参考漳州做法,积极探索建立了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