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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驿 | 【以案释法⑤】有关抚养权的协议或判决生效后,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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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14 11:08:44 打印 字号: | |

有关抚养权的协议或判决生效后,

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沈某女与沈某男婚后于2018年5月生育婚生女沈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沈小某由沈某男抚养,抚养费由沈某男负担。离婚后第二天,沈某男便将沈小某带到沈某女家交给其抚养,沈小某与沈某女共同生活至今。2019年10月,沈某女起诉要求判决沈小某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女与沈某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沈小某由沈某男抚养, 抚养费由沈某男负担。但离婚后第二天, 沈某男便主动将沈小某送到沈某女处,近一年时间里沈小某由沈某女实际抚养、照顾,沈某男未尽抚养义务。沈小某未满两周岁,更需要母亲的悉心照顾和呵护,且从出生至今沈小某一直随沈某女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判决沈小某变更由沈某女直接抚养。



【案例二】



2017年8月,李某女与郑某男经调解离婚,双方就婚生女郑小某的抚养问题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郑小某由郑某男直接抚养,李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郑小某18周岁止。”双方离婚后依协议履行了义务。2018年2月,双方因郑小某抚养问题发生纠纷,郑小某跟随李某女生活至今。2018年10月,李某女起诉要求判决郑小某变更由李某女直接抚养;郑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郑小某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李某女请求变更抚养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男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双方较好地按协议约定执行了一段时间,对于抚养权的争议,仅仅是对抚养教育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可见双方应保持理性与开放的心态,加强沟通,以期为郑小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故判决驳回李某女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有关抚养权的协议或判决生效后,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几种情形:

一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例如,案例一中沈某男在与沈某女离婚后第二天便将沈小某送到沈某女处生活。沈小某由沈某女实际抚养、照顾,沈某男未尽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沈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二是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虐待子女。

三是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身患严重疾病或伤残等。

四是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归属,应征询该子女的意见),经征询子女意见,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有抚养能力的。案例二中李某女与郑某男关于抚养权问题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一段时间,李某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男存在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有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且李某女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时间距离双方离婚的时间较短,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女的诉讼请求。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为分得更多财产,将孩子抚养权作为筹码,在离婚后短时间内即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这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漳州中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团队



 
责任编辑:沈浩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