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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驿 | 【以案释法⑥】离婚纠纷中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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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30 15:08:05 打印 字号: | |


 

上诉人:“法官,子女的意愿不应成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法官:“为什么?”

上诉人:“女方对其进行了诱导!”

法官:“有证据吗?”

上诉人:“没有。但是子女与对方一起生活,这是100%必然的。”

法官:“一审询问婚生子意愿的笔录后,在签名处手写的关于主审人与孩子对话的四段话是谁写的?”

上诉人:“我自己写的。”

法官:“……”

【基本案情】

吴某华与郑某于2011年2月结婚后,于2011年11月、2015年4月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

2018年4月因感情不和,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两个子女,两人约定:儿子郑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但2018年4月-2020年4月由女方代为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女儿郑某洁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负责。子女15周岁后可由子女自己选择要跟谁一起生活,男女双方不得强行干涉。两人还约定离婚后女方应协助男方和由男方抚养的儿子郑某某的户口迁回男方原户籍地。

离婚后,郑某某随吴某华共同生活,郑某依约每月支付2000元给吴某华。

2020年2月,吴某华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郑某某变更由吴某华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款项付至郑某某年满18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华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已领取《离婚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虽然吴某华与郑某在离婚时协议婚生子郑某某由郑某抚养,同郑某共同生活,但同时约定2018年4月-2020年4月由吴某华代为抚养,由郑某每月支付2000元。离婚后婚生子郑某某一直随吴某华在某县居住生活,并在某小学接受教育,郑某在广东居住和工作,改变郑某某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且郑某某表示其愿随母亲吴某华共同生活,因此郑某某由吴某华直接抚养,随吴某华共同生活更有利于郑某某的健康成长。故依法判决婚生子郑某某变更为由吴某华直接抚养,郑某自2020年5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郑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评析】

二审时郑某主张婚生子意愿受女方诱导。经查,郑某在一审法官询问婚生子意愿的笔录后自己手写“郑:妈妈、爷爷、奶奶跟我说叫爸爸不要把我带走”、“女方马上打断,授意孩子说话”等内容这几句话并非一审书记员补充记录,郑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婚生子愿意随吴某华共同生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华的经济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以致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的是“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年龄界限下调为八周岁,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充分听取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本案中,郑某某已年满八周岁,经依法询问,郑某某表达了愿随母亲吴某华共同生活的意愿。吴某华经济收入尚可,具有抚养能力。综合以上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一审判决将婚生子变更由吴某华直接抚养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漳州中院少年庭   陈燕萍)

 
责任编辑:沈浩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