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胡大顺,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大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101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2018)闽03刑终6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胡大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1811.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已履行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60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已履行101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大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大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大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76 号
罪犯徐少山,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少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闽06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徐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433.5分,表扬2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徐少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徐少山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吴斌,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6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211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6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51.40元,月均消费258.7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7.65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陈加滨,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加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6刑终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加滨犯抢劫罪,判处陈加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加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1310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加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加滨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曾上宾,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工人。曾于2011年2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系累犯。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上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1日,并于2018年12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上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66.5分,合计获得2617.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得2119.5分,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累计缴纳62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99.3元,月均消费286.9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8.68元。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上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上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上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杨守忠,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8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守忠犯盗窃罪,判处杨守忠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该犯盗窃物品退还失主。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0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5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3月12日,并于2018年6月2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03.5分,合计获得373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获得3354分,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累计缴纳477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1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95.22元,月均消费206.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0.82元。
该犯系累犯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守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守忠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守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康步青,男,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步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康步青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康步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330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康步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步青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康步青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王坤,男,汉族,1998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坤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闽02刑终6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得3853.7分。获表扬6次,累计违规5次,累计扣6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谢钢王,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新罗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钢王犯诈骗罪,判处谢钢王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钢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获得1542分。获表扬2次,该犯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钢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钢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钢王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吴振家,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振家犯抢劫罪,判处吴振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该犯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31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2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1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于2018年12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振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75.5分,合计获得4039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3128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3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振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振家予以减刑七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振家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柳国保,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国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以(2019)闽05刑终6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柳国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获得1018.8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柳国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国保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柳国保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付元兴,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元兴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付元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1997.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付元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元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付元兴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林智富,男,汉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智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得17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智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智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智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李进财,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财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闽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2508.6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963.98元,月均消费267.8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1603.09元(可用余额人民币915.34元,不可用劳动报酬余额人民币687.75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进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进财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许方勃,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方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止。2017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止,并于2019年4月29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许方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8.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80分,合计获得3008.4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242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方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方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方勃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詹文清,男,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文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詹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2089分,评定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履行人民币1015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詹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文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詹文清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州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黄宝安,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闽0629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宝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宝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1973.4分,评定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宝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宝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宝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赖田洋,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田洋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责令被告人赖田洋及同案人退赔给被害人143615.36元。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田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13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元,已全部履行;责令该犯及同案人退赔被害人143615.36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田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赖田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田洋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古洪伟,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56325元。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7年11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古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得363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已全部履行;继续退赔被害人56325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古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古洪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古洪伟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郭晓坚,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晓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晓坚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2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4日止,并于2019年7月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晓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417.5分,合计获得2693.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获得17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晓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郭晓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晓坚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潘建华,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潘建华退出违法所得23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建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191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责令该犯退出违法所得23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潘建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建华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蔡建生,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对上诉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蔡建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31年3月24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获得288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0元已交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037.9元,月均消费270.6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8.08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建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建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赖火城,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627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火城犯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赖火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1980.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火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火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火城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童明发,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明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童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746.4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1000元; 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2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195.86元,月均消费199.62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2.50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童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明发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童明发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张乔飞,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乔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3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乔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乔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9月17日,因传递违反规定物品(电话号码),扣20分;2019年4月22日,因上级领导检查时,不按行为规范要求,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累计考核分2093分,获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36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936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237.92元,月均消费201.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3.39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乔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乔飞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乔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杨志军,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385.2元,追缴非法所得3600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2013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漏罪,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准予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6月19日,因琐事发生争吵,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135.6分,合计获得3218.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279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2385.2元,追缴非法所得3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志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陈腾云,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腾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罚金)。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2019年10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腾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累计考核分796分,获表扬1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腾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腾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腾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杨玉钿,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戏剧演员。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30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钿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2018年12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玉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得1602分,获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玉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玉钿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周尚平,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32年2月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5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周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250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609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2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5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148.62元,月均消费198.0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4.39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尚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尚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尚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李霖,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6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霖及其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1403.9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其中一次性扣分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霖及其同案犯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霖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李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刘海瑞,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2346.58元。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闽06刑终13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刘海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并于2019年4月30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刘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60.5分,合计获得2540.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获得211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其中一次性扣分50分以上的0次)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海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刘正丰,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屏东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新台币1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向被告人扣押的台币19400元及美元300元扣除违法所得后,并入没收其个人财产项执行。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闽刑终字6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刘正丰的上诉,维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中第二、三、四、六项,即对被告人刘正丰的定罪量刑以及没收犯罪所用物品的刑事判决。向上诉人刘正丰扣押的台币19400元及美元300元并入没收其个人财产项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 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1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至2040年6月19日,并于2018年7月19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正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82.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51.5分,合计获得5234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获得394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其中一次性扣分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新台币1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履行;向被告人扣押的台币19400元及美元300元扣除违法所得后,并入没收其个人财产项执行。已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066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款人民币66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62.0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11.4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1.03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正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刘正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余烺,男,民族汉族,1999年3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余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84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王君清,男,民族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君清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没收赃款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39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2017)闽0521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关于该犯主刑及附加刑判决,撤销第十一项对该犯被扣押赃款给予没收的判决。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王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获得9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君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君清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君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何宏毅,男,汉族,1992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闽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宏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90号刑事判决,撤销(2018)闽06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对何宏毅的量刑,以被告人何宏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何宏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1369.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何宏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宏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何宏毅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陈泳奇,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泳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2015年7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2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11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7月5日,并于2019年3月29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泳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4分,合计获得248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21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0元,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泳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泳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泳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陈龙海,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2013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4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2月1日送达;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9月21日,并于2018年9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8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78.6分,合计获得3763.1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3113.8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3200元,其中本次履行1000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75.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56.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94.09元。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5分。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海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龙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黄永南,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2016年12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9月20日,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8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2018年9月22日送达裁定;现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黄永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一般,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38.8分,合计获得3648.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3076.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8122元。其中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122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49.8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4.9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0.62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999.36元,其中劳动报酬不可用金额人民币1998.74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永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永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周壮,男,汉族,1999年11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管理罪犯。
罪犯周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703分,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0元,已全部缴纳。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周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张军,男,汉族,1992年10月0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捕前系无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2日作出(2015)泉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71.49元,并对赔偿总额257089.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0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2018)闽刑更13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至2040年6月19日止,2018年7月1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47.5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4433分,合计获得4580.5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获3745.5得,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该犯应缴纳个人赔偿205671.49元,已履行273.00元,对赔偿总额257089.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73.92元,月均消费204.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57.61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吴成志,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闽0203刑初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志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成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3770分,表扬4次,兑换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应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追缴人民币5000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成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成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 823号
罪犯谢东祥,男,汉族,1986年07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东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盗窃、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1000元,共同退赔赃款14166元。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2252.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分30分,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应缴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全部缴纳。共同退赔赃款14166元,已全部追缴。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东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东祥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陈元发,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人,捕前系农民。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岩刑初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元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487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0日以(2011)闽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刑初第23号刑事判决。2011年4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0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4日送达。2016年3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元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31日送达。2018年07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第6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3年7月14日止, 2018年7月25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评定表扬剩余分73.2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3766.5分,合计3839.7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获得343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分0分。
该犯应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4877.00元 , 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1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766.38元,月均消费291.6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28.56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元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元发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元发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陈继辉,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继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做出(2018)闽05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2018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得2801分,表扬4个。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45.7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58.7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37.36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继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继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方文,男,汉族,1996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685元。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2015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裁定书于2018年8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25年4月6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36.5分,合计获得367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300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68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文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余明言,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62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明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2018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获得2061分,表扬3个。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已缴纳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已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69.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3.7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2.21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明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言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明言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江瑞烨,男,汉族,1999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庙前村永平巷17号,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瑞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江瑞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983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瑞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瑞烨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瑞烨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 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李建,男,汉族,1998年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水车镇东流村大排山屯248号,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1473.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 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陈清泉,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56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2011年9月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执字第13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2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6)闽06刑更15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2018年12月2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8)闽06刑更123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处遇级别为宽管级。
罪犯陈清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3.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75分,合计获得3158.7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23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2656元已全部缴清。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清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清泉卷宗册
2.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李运柏,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运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并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019年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运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2191.4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39.25元已缴纳2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7月26日缴纳民赔款300元,10月18日补交民赔款17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411.4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5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07.99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运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运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8号
罪犯唐严平,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严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以(2018)闽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至2017年7月,该犯明知滑石土为国家许可证监管货物,在未依法办理许可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三次到三明市尤溪县购买滑石土,三次以高岭土品名向海关伪报出口到台湾,重量共计11023.35吨,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
罪犯唐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得1888.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记录。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严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严平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唐严平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69号
罪犯曹钰辉,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钰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以(2019)闽08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2016年6月以来,该犯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龙岩市新罗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0元,情节严重。
罪犯曹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1353.3分,评定表扬二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曹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钰辉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曹钰辉卷宗二册
⒉假释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70号
罪犯陈锦宏,男,汉族,1994年10月2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锦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赃款18059.2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31号,以被告人陈锦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赃款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人民币1806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岩市新罗区虚构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059.28元,数额巨大。
罪犯陈锦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获得87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扣押赃款人民币20000元,退出赃款1806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锦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宏予以呈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锦宏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0〕闽漳狱假字第71号
罪犯陈文宾,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4月至6月间,该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龙海市港尾镇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178110元,数额巨大。
罪犯陈文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379.1分,表扬1次,物资奖励1个。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文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2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宾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文宾卷宗册
⒉假释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4号
罪犯吴水旺,男,汉族,1957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南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科员。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水旺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44509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2012年1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9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并于2017年9月28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水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94.4分,合计获得392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3481.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1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44509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扣减幅度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水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水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水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5号
罪犯卢添桂,男,民族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捕前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副镇长。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添桂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20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20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2013年1月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7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并于2017年9月5送达裁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卢添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673分,合计获得4683 分,表扬七次。间隔期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获得42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无一次性扣扣50分以上)。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20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延长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添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添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添桂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6号
罪犯张澎湖,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澎湖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2018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澎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获得2834.1分,表扬四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澎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澎湖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澎湖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8号
罪犯蔡权胜,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香港深水步石硖尾街A10楼H座,捕前系无业人员。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权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06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蔡权胜定罪量刑的判决。改判被告人蔡权胜犯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自2003年11月6日起至2005年11月5日止。2004年2月25日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刑罚。2006年2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2011年10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2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2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18年5月18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19刑更48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并于2018年5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9月22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权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01分,合计3501分,表扬五次。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获得296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三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权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权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权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闽漳狱减字第3049号
罪犯冯鉴强,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捕前系农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鉴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罚金1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2014年7月23日交付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21日调入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0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6刑更41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6刑更17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8月10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冯鉴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03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3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获得考核分25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罚金10000元、没收财产900元,其中本次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9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48.95元,月均消费255.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8.90元。
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三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刑履行不足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鉴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鉴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鉴强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