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李文杰,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于2013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2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7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于2019年8月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10月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3231.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794.1分,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2590.5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分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4000元,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647.2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5.5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79.87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42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文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黄正忠,男,壮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捕前系农民。曾于2015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正忠、黄臣武退赔人民币399716元,责令被告人黄正忠、黄臣武、黄逢才退赔人民币1032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正忠及其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闽06刑终30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正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正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291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7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履行比例2.1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834.1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1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正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正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林俊雄,男,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港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1676.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5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雄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俊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蔡石金生,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石金生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石金生、曹万欣的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石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自2019年1月起至2021年3月止,获得考核分3262.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履行比例0.25%;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两项合计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260.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2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0.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25%,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石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石金生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石金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陈爱平,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务工人员。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2016年1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4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2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并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1.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461.8分,合计获得考核分282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19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220000元已交3690元,履行比例为1.7%,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4000元在原审判决时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4602.95元,月均消费287.6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0.5元。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按相关规定扣幅三个月。
罪犯陈爱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爱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爱平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范会江,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会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于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3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0年12月19日止,并于2019年1月8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范会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024.9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326.4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371.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4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2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678.96元,月均消费473.5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51.48元。
该犯月均消费在400元以上,未超过500元,按相关规定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范会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范会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范会江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郭文利,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无业。曾于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系毒品再犯、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2012年11月1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43年11月15日止,并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郭文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4414.1分,合计获得考核分4517.6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15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1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没收款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4901.47元,月均消费438.28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868.48元。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扣幅一个月;该犯月均消费在400元以上,未超过500元,按相关规定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郭文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郭文利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郭文利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石光鑫,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捕前无业。曾于2014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5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石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4305分,表扬7次。考核期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扣幅一个月。
罪犯石光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石光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石光鑫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叶志远,男,汉族,199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闽0624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金125233.59元。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2016年7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4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4年2月14日止,并于2020年1月19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叶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考核分272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038.2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0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金125233.59元已履行40000元,履行比例为36.9%,其中本次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500元,履行赔偿金4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22.55元,月均消费462.3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8.76元。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该犯财产刑判项履行金额在30%至50%之间且消费超过300元,按相关规定扣幅三个月;该犯月均消费在400元以上,未超过500元,按相关规定扣幅一个月。
罪犯叶志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叶志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叶志远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黄勇泉,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勇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个人赔偿47201元,承担连带责任222282.16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06刑更749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8年8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勇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076分,合计获得4077.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366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个人赔偿4720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承担连带责任222282.16元, 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3600元,累计已履行111257元。履行比例50.05%。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9600.31元,月均消费282.3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54.16元。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0.05%,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勇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勇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勇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赖耀坤,男,汉,1993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耀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2013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天;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06分,合计获得369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316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556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耀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耀坤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耀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李宾,男,汉,1982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职工。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1713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李汉昌,男,汉,199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6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李汉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1681.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汉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汉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汉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钟晓洪,男,畲族,1971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闽08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晓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2019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晓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1644.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晓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晓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晓洪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刘永杰,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杰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永杰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6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并于2018年10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2月10日。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327.7分,合计获得4361.2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775.9分。该犯考核期内自2019年2月起至2021年3月止,累计共参加午值班317天,累计加考核分117.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永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永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洪开盛,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捕前系个体户。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开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开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0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开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开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开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赖重达,男,汉族,1983年10月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捕前经商。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重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赖重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49.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重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重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重达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余炳南,男,汉族,2000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炳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0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炳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获得1984.7分,表扬2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00分(2019年11月7日因打架斗殴行为被一次性扣8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炳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炳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炳南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林其亮,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摩的司机。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其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6刑终19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其亮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其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获得1451.5分,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其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其亮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其亮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龙泊丞,曾用名龙光权,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泊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27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押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改造。2020年2月2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裁定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11月20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龙泊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0.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57分,合计获得2117.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获得165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泊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泊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泊丞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林云涛,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199(已支付人民币28000予以折抵)。宣判后,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对上诉人林云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8年11月13日以(2018)闽刑更20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裁定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855分,合计获得5386分,表扬8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84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199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在一审期间及一审宣判后至二审期间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云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云涛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曾昆(别名李强),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捕前系司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2013年11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7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2月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并于2018年2月8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704分,合计获得5244分,表扬六次、兑换物质奖励二次。间隔期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429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昆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昆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蔡坤坤,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坤坤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8)闽刑终字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2018年6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449.4分,评定表扬五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31902.76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891.61元,月均消费299.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2719.08元(其中可用余额1237.08元,不可用余额1482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5%,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坤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坤坤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苏金枝,男,汉族,1981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3202.95元。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苏金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015.7分,评定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违法所得人民币143202.9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苏金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金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苏金枝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钟松光,男,畲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农。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松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钟松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7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587.9分,评定表扬二次,兑换物质奖励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3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松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松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松光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谢金明(曾用名谢鑫扬),男,汉族,1998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8)闽08刑终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谢金明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谢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2020年4月1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800.3分,兑换物质奖励一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金明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廖太志,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太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4808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2019年5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廖太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062.5分,评定表扬三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共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4808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案号为(2019)闽0802执4101号及(2020)闽0802执2327号的结案证明,证明其已履行全部义务。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太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太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廖太志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吴旺水,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旺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2989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7月1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7年8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1月24日止,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旺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6.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269.4分,合计获得2465.6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1899.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894.5元,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08.42元,月均消费264.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2216.81元(其中可用余额924.71元,不可用余额1292.10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0.9%,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旺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旺水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旺水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余童,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捕前系打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13年3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8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1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6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1月1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4月17日止,并于2018年11月27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余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9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28分,合计获得4827分,表扬六次、兑换物质奖励二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4175.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履行143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3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5909.59元,月均消费513.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余额人民币4900.55元(其中可用余额2277.23元,不可用余额2623.32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513.21元且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扣减提请幅度二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童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童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洪振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闽06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6刑终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洪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2056.5分,两次表扬,一次物质奖励。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为6.7%,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履行19000元。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45.58元,账户可用余额762.2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履行1000元,履行比例6.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洪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洪振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洪振明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谭德兵,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德兵犯抢劫罪、抢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五千五百零九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8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于2019年6月6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谭德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积分460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考核分3909.6分,合计4369.6分,获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41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12000元,退赃5509元,均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德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谭德兵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德兵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陈开生,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工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闽03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开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52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履行4330元,含本次交纳4330元;追缴违法所得2670元,已履行完毕;财产刑总和履行比例为55.25%。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41.61元,月均消费305.6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2.42元。
该犯系毒品再犯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刑总和履行比例为55.25%,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为305.61元,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开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开生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开生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王以海,男,苗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以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共同退赔140982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2017年8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于2019年6月6日送达,现刑期至2021年12月28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王以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积分59.5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003.7分,合计获得4063.2分,5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485.7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6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100元;共同退赔140982元,个人应承担部分为58283.84元,已履行17800元,其中本次缴纳17600元,履行个人承担部分比例为30.5%,财产刑总和履行比例为9.7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239.84元,月均消费249.30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42.8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总和履行比例为9.76%,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以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王以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以海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金良岗,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良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金良岗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刑三复54737932号刑事裁定,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67-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金良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闽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40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10月29日止,并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金良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4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4002分,合计获得4248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3582分。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770元,含本次减刑履行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885.17元,月均消费214.77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20.51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金良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金良岗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金良岗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陈哲锋,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哲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9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并于2019年7月2日送达。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哲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积分138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考核分3530分,合计3668分,获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86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哲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哲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哲锋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树元,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树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九个月;2017年10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8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4月3日止,并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考核分剩余13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184.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319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514.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陈树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树元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韩华彦,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捕前系渔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华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105000元,并对赔偿总额44674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至2028年9月1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刑终102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华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并于2020年1月11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韩华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16分,合计获得251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1802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韩华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华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韩华彦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黄国强,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职员。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强犯抢劫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该犯及其同案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578元,追缴该犯非法所得65810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2013年2月22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漳刑执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闽06刑更65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闽06刑更58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并于2019年7月2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32分,合计获得3039.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236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 元已交10000元,共同退赔及追缴违法所得履行221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共同退赔1200元,缴纳违法所得19800元,财产性判项合计履行比例37.6%。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45.73元,月均消费385.2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848.24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37.6%,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月均消费385.24元提请幅度扣幅半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强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国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赖洪平,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洪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154236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止。2012年8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16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8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6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19年5月3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5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并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赖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5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37.2分,合计获得3995.2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3162.8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54236元已交14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民事赔偿3500元,履行比例9.4%。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32.56元,月均消费261.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224.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9.4%,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洪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洪平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龙金刚,男,苗族,1978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刚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0月1日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2010年6月3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2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7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4月3日止,并于2018年8月30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龙金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502.5分,合计获得4578.5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3952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55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3101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014.03元,月均消费147.4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61.6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龙金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金刚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龙金刚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钟能强,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居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能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钟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1378分,表扬2次。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已交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履行比例1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912.33元,月均消费182.0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491.48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钟能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能强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曾小维,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铅山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闽0206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2017年11月27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曾小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4242.3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其中本次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小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维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小维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吴朝阳,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3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朝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15507.2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以(2018)闽刑终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该犯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上诉,维持原判,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对其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32年2月18日止。2018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2710.8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5507.26元二审期间已履行280000元,剩余部分原告人已放弃要求,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阳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朝阳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张浩,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9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6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2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3年9月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9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804.6分,合计获得4397.6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470.6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累计已履行11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700元,累计已履行7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8554.08元,月均消费285.1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32.4元。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浩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张基东,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农民。曾于1995年10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抢劫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于2002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基东犯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漳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2008年11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3月14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漳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18日,以(2014)漳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8月19日,以(2016)闽06刑更10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19日,又以(2018)闽06刑更109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8年11月2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6月23日。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张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7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34.1分,合计获得4112.6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得3281.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3360元,履行比例16.8%;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7300元,累计已履行违法所得7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08.18元,月均消费238.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666.66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6.8%,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基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基东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基东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郑志贤,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7704.9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0年11月12日止。并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郑志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5月11日,因产品不合格,厂家退货,扣5分;2019年6月27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形一般,扣1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94分,合计获得3703.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2942 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财产刑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7704.94元,累计已履行161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600元,履行比例33.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746.94元,月均消费113.5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8.19元。
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扣幅一个月;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33.7%,扣幅二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志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志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志贤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蔡荣斌,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工人。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荣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 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3064.7分,表扬5次。考核期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荣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荣斌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黄右弟,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东镇紫云后花园三巷1号,捕前务工。2014年5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7)闽0305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右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以(2018)闽03刑终383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黄右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一般,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获考核分2430.5分,兑换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中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延长2个月,提请扣幅1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右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右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黄右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王泉顺,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泉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698309.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4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40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裁定于2019年1月9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467.5分,合计获得4507.5分,兑换表扬7次。间隔期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379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698309.7元,已履行600元,其中本次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履行比例0.08%。考核期消费6055.96元,月均194.84元,账户可用余额229.73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属从严掌握减刑对象。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为0.08%,扣幅三个月;从严对象考核期延长两个月,扣幅一个月;合计扣幅四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泉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王泉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王海,男,民族苗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被告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2013年11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5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刑更2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至2036年6月4日;2018年10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15天,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现刑期至2035年10月20日,并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1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299.8分,合计获得4710.8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99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7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共同民事赔偿167062.55元, 二审时该犯履行共同民事赔偿20000元,与同案被告共履行共同民事赔偿82000元,取得原告谅解;上两次减刑共履行3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943.95元,累计履行共同民事赔偿85943.95元。财产刑履行比例占财产刑总额51.44%。该犯考核期消费9825.13元,月均消费307.0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400.68元。
该犯财产刑履行比例占财产刑总额51.4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月均消费超3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5天。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刘吉旺,男,民族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1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吉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5225.86元。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2018年2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4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月14日, 并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刘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28.7分,合计获得2658.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211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0元,本次履行3000元,累计已履行6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435225.86元,本次履行44000元,累计已履行44000元。两项合计履行50000元,履行比例9.34%。该犯考核期消费5223.88元,月均消费290.1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414.29元。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财产刑履行额占财产刑总额比例9.34%,提请减刑幅度扣减4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吉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吉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吉旺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陈洋,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下营村后溪路98号,捕前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94.24元。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8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06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陈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1826.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94.24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洋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蒋肖,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捕前务工。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肖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于2013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791号裁定减刑八个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闽06刑更815号裁定减刑四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6刑更626号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裁定于2019年7月1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蒋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568.5分,合计获得3851.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9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刑罚金12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共同退赔31883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同案苟中密履行19383元、余童履行12500(本次履行7500元),非法所得履行10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非法所得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支出11032.64元,月均消费458.34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账户可用余额1639.27元。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属从严掌握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月均消费超过400元扣幅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肖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肖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政辉,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93806202(D),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政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2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闽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6刑更1222号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34年5月4日止,裁定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李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82.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803.2分,合计获得3285.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考核分2507.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累计扣10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端正态度,认识错误,及时改正。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人民币2100元;其中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5306.33元,月均消费176.46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32.97元。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政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政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林金海,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经商。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金海犯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898元。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闽06刑更1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裁定于 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22.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555.4分,合计获得2677.8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获得191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898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金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金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吴智辉,男,汉族,1995年6月1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务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闽06刑更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裁定于 2020年1月14日送达。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吴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5.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465.4分,合计获得2520.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获得1900.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刑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
民币2300元均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智辉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高瑜德,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瑜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2014年11月24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5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3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 2018年8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0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 2019年12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瑜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6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1700分,合计215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133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30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瑜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瑜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高瑜德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廖晓晖,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晓晖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410699.5元,原判同案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3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于2018年11月13日以(2018)闽刑更2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廖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6.5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5191.5分,合计5458分,表扬9次,间隔期20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416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累计履行500元。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10699.5元,本次向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累计履行4700元,履行比例1.1%。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613.43元,月均消费282.75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1.72元。
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暴力犯,系从严对象,提请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1.1%,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廖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晓晖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廖晓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邱国新,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国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没收毒资2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90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7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6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于2019年8月2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90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2981分,合计327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241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50分(无一次性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30000元,没收毒资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国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邱国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吴伟仲,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5164.4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4月1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闽刑更1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8年8月3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33年9月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伟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15.2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4293.5分,合计4408.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375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分5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
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元,累计履行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金等共计515164.42元,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元,累计履行101700元,履行比例为19.7%。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986.95元,月均消费293.73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75.37元。
该犯为原判死缓的暴力性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19.7%,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伟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仲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吴伟仲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许秋雄,男,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秋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3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2018年3月26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6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许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76.9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2485.5分,合计2562.4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获得1932.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4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许秋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秋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许秋雄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州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周港龙,男,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港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14年2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6刑更11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10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100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8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周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分,本轮考核期累计获得4040分,合计4065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61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分1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2020年4月20日在生产线上于罪犯何煌煌打架,扣10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连续11月以上无再发生一次性扣50分以上违规行为。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系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周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港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罪犯周港龙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蔡霖,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闽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霖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2019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3332.9分,表扬5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霖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霖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高阿伟,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捕前无业。曾于2013年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阿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2015年11月9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6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120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裁定书于2019年11月14日送达,现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17分,合计获得2523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获得188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为毒品再犯且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阿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阿伟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林宝山,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闽06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宝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1838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无财产刑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宝山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宝山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汪发鑫,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捕前无业。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莆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发鑫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723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97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1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裁定书于2018年5月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40年4月17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汪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46.5分,合计获得6054分,表扬10次。间隔期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获得499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履行比例为60%;个人民事赔偿人民币157823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97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0元,累计已履行民赔款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为1%,两项合计履行5000元,履行比例2%。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77.2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9.4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78.12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2%,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汪发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发鑫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汪发鑫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肖富忠,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捕前经商。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8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富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61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富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得1300分,表扬2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61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富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富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富忠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张灯巧,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灯巧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2010年3月1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3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漳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漳刑执字第810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27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44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3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3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于2019年3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4月20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灯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6.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786分,合计获得3962.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获得34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600元,合计履行罚金人民币21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500元,履行比例为6.8%;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次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00元,累计履行退赔款人民币2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349.9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5.1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269.73元。
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6.8%,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灯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灯巧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张伟峰,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捕前无业。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52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闽05刑终8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2110分,表扬3个。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累计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81277.14元,履行比例为90.6%;追缴违法所得全部,本次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元,累计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568.6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4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52.35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90.6%,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伟峰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张良德,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7590.3元。2016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3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40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至2040年1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6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82.5分,合计获得3551分,表扬5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285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407590.3元,本次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280元,累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80元,总履行比例0.09%。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446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39.3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6.36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未达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良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良德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良德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黄展建,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展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5152.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5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展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闽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43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于2018年12月5日送达。现刑期至2043年11月12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展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49.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152.5分,合计获得5702分,表扬6次,兑换物质奖励3次。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获得413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335152.8元,本次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400元,累计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总履行比例0.27%。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10149.4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8.5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19.73元。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履行比例未达总额的30%,提请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展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展建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展建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邱敏华,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驾驶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80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敏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2019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1599.4分,表扬1次,兑换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够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无财产性判项。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敏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敏华卷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罗成章,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62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成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2019年4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起始期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获得1957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350000元,已缴纳5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缴纳1000元;履行比例为14.57%。该犯考核期消费4397.42元,月均消费191.19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930.18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罗成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罗成章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罗成章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杨永文,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627刑初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704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永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6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2017年9月11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6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6日止,并于2019年8月29日送达。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86分,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2446.6分,合计获得2632.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获得2041.6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7048元,已缴纳39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缴纳9000元;履行比例为1.90%。该犯考核期消费6230.67元,月均消费283.21元(不包括购买药品、报刊书籍费用),帐户可用余额1495.38元。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永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建议对罪犯杨永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永文2卷 宗 册
⒉减刑建议书 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闽漳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江国敏,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捕前务农。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25日作出(2010)华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国敏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2010年7月5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漳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漳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7年8月25日以(2017)闽06刑更7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十五天;于2019年5月30日以(2019)闽06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裁定于2019年6月4日送达。现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江国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0分,合计获得296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得230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0次)。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考核期予以延长二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江国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国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江国敏卷宗册
⒉减刑建议书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