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用行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近日,芗城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实质性化解“三角债”纠纷。
背景
一方是另一方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同时又是第三方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这三方之间的债务,叫“三角债”,通常发生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也会冲击银行信贷的执行,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如何妥善解决“三角债”纠纷,成为当今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期,口罩等防护物资一夜间供不应求。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通过微信达成购买无纺布买卖协议,随后原告孙某将款项17.8万元转入被告陈某指定的被告刘某账户。但被告陈某迟迟未能发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既无纺布销售又不归还货款。原告孙某遂于2021年2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陈某、刘某归还货款。被告陈某在收到诉状后辩称,本案欠款系原告孙某归还向他购买制作家具的木材款,并提供江苏某木业公司与漳州某家具公司交易往来的增值税发票为证。
案件承办法官叶勇前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系漳州某家具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被告陈某系江苏某木业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漳州某家具公司通过陈某向江苏某木业公司购买榆木,拖欠货款3万元未支付。陈某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口罩供应不足,群众纷纷抢购口罩。孙某也想购买无纺布用于口罩生产,陈某则出于讨债需要,便谎称有办法买到无纺布。孙某急于生产口罩,未经审核便向陈某支付无纺布货款,至此双方又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叶法官通过分析判断,认定本案属于“三角债”纠纷,必须将案涉公司的债务一并解决,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但因两家公司均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两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调解的范围,需通过原、被告来打通调解的渠道。
因被告陈某、刘某均在外省,叶法官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征求双方意见,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原、被告,征求双方调解方案。2021年5月18日,叶法官继续召集原、被告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从法律规定、合同相对性、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释法明理,说服双方通过本案的调解一并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先由原告孙某的漳州某家具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拖欠江苏某木业公司的货款,再由被告陈某电话通知被告刘某通过手机银行支付返还原告孙某货款,待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孙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办案过程中,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该和解方案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顺利解决公司与公司、个人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既避免案件复杂化,又真正起到为民办实事、案结事了、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来源:芗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