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为了更好地激励各地各部门及时总结、深入交流司法体制改革中创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省委政法委以近期中央政法委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评估工作的契机,精心编发了《福建省司法体制改革优秀案事例选集》(10篇)和《福建省司法体制改革典型经验选集》(15篇)。我省法院共有7篇优秀案事例和典型经验入选。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
漳州法院首创生态环境
技术调查官制度
一起来看看~
背 景
作为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孕育地、践行地,福建最大的优势就是生态优势。生态环境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等特点,内容涉及环保、林业、矿产、水利等诸多领域,多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存在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替代性修复无法标本兼治、修复执行监督缺位等问题。由于缺少专业技术支持,当事人往往对法院判决半信半疑。
近年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助力福建生态省建设,打造升级“多层修复、立体保护”漳州生态司法体系。2020年6月,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涉生态案件中指派生态领域技术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特长,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对技术问题和修复方案作出专业判断,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解读和专业指导,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信服,执行判决的主动性和配合度更高,有助于降低生态案件维权成本,实现受损环境原地修复,提升生态环境审判司法公信力。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高效解决生态类案件专业性问题,填补了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空白,破解了生态修复难以落地的堵点,真正形成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生态司法治理实践新样本。这一制度创新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示肯定推广,获得2020年度全省改革创新项目评审第二名,并入选首批福建法院司法协同创新案例。2021年5月,福建高院吴偕林院长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专题发言时,专门介绍了漳州法院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做 法
全国首创
“技术调查官+深度参审”机制
创新赋权赋能方式,有效突破专家技术向法律执行的转化通道。漳州中院整合地质矿产、海洋渔业、畜牧兽医等11个生态领域、43名中高级职称专家,组建“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准入、接续、激励、退出方式,规范机制运行。同步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通过一案一聘在具体案件中担任技术调查官,享有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赋予其现场勘验权、调查询问权、文书署名权等,全流程参与各个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在调查取证阶段,将技术解读融入各方磋商,通过到案发现场辅助实地勘查、取样等工作,针对污染现状明确争议区域,对环境损害鉴定范围、鉴定方法等提出建议,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提升鉴定质效,当事人对鉴定争议或申请二次鉴定的数量大幅减少。目前,技术调查官参审的5起案件共节约鉴定费用57.5万元,比对同类案件,鉴定周期平均缩短60-90天,鉴定费用平均降低30%-50%。在庭前会议阶段,解释技术术语和技术背景,帮助法官引导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分析技术事实,释明生态案件涉及的矿产、土壤等专业性问题。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同一技术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事实查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列席合议庭评议,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技术意见被采纳的写入裁判文书,真正有了法律效力。
全国首创
“类型修复+强制履行”机制
聚焦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替代性修复无法标本兼治等问题,会同技术专家探索总结出“山水林田湖草”类型化修复模式,其中“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引流冲污”溪流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四种入选2020年全省“十种修复模式”。经过技术调查官的建议和论证,在司法实践中率先全国创新“植物富集”土壤修复模式,通过选取对铬和镍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收重金属,降低受污染地块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率先引入“水草净化”池塘修复模式,降低污染水体重金属含量。为确保修复模式落地见效,创新发出“土壤净化令”“水质净化令”等生态修复令状,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用判决方式固定下来,由技术调查官指导被告人进行精准修复,实时跟踪纠正修复偏差。过去因缺乏技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往往采取判处罚金、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金钱罚”的方式,判决原地修复的不足30%。引入技术调查官后,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提高了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法院通过判决具体修复行为,促使当事人参与到受损环境修复的具体行为中,做到“金钱罚与行为罚”并重,就地修复达到100%。可以说,技术调查官的专业身份、全程介入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更信服,修复方案执行更精准,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生态治理从替代修复为主向原地功能恢复为主转变。缓刑期满后,法院与技术调查官及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验收评估,实现生态修复闭环管理。
创设生态司法
“产学研用”绿色协作机制
依托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及高校科研优势,在生态修复地建立高校教学科研试验田,提供丰富实践样本。技术调查官在动态调整修复过程中促生新的科研成果,由其申请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于修复实践,有效打通“产学研用”最后一公里。漳州中院分别与闽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省高校智库福建绿色发展研究院、漳州市委党校签署《生态司法协同治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围绕技术支持、法理研究、行政治理、课题合作等方面,共同推进生态司法协同治理。漳州中院与天津大学合作完成的环境资源调研课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荣获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司法实践基地结对研究成果”二等奖。以技术调查官为研究主线的课题,通过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立项,得到厦门大学环境法专家朱晓勤教授的指导与认可。目前,正与上述高校专家、教授共同研究梳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工作规范指引,探索生态领域类型化技术调查和修复路径,形成可移植可运用操作规程。
启 示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带来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启示我们要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落地见效,用最严密法治完善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
推进生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
要坚持首创精神,善于借智引智
近年来,漳州法院积极打造生态司法保护“漳州样本”,继生态审判、生态修复、生态资金、生态公益、生态教育“五率先”机制得到中央领导、省市领导的批示肯定后,持续首创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取得初步成效。作为一项制度,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还很年轻,可以说,这项制度很有生命力,但仍面临很多困难和不足,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这就需要我们始终保持问题导向,不仅要及时总结已有的试点经验,更要引入审判制度理论和智力支撑,集合上下级法院智慧,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等多方力量,把最新理论成果融入生态环境审判实务工作中进行检验并深入思考,把最新技术成果引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进行创新,实现理论和实务的融合,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生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
要坚持联动协作,实现共享共治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用前景广泛。目前,福建高院、漳州中院和部分其他地区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也有建立生态环境专家库,为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可以探索成立全省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在更大范围内吸收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入库,组建一支覆盖环保、林业、矿产、水利等多领域、多层级的生态环境技术专家队伍,将专家库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应用领域,由地方拓展到全省,由审判机关延伸到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他生态司法、执法部门,为统一执法司法办案尺度提供专业支持,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共享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宽领域上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推进生态司法改革机制创新
要坚持建言献策,推动顶层设计
在总结、推广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做法的经验成效基础上,提出复制推广的模式和制度设计,通过人大、政协平台推广宣传。围绕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修复目标、主要任务及配套措施草拟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条文,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主体、修复内容、监管流程、验收标准等,规范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职责权限与履职保障,提升生态修复的规范性与稳定性。推动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条例,在立法层面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使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有法可依,从而打造更专业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来源:福建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