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权威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13 15:37:3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川在东山县虎崆澳海域渔排上经营收购水产品,被告人谢某城(系谢某川儿子)协助称重、分拣、记账及结算等工作。2021年禁渔期以来,谢某川分别与邱某福等八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川提供出海捕捞的鱼饵、碎冰及生活用品等,邱某福等人分别负责驾驶渔船利用笼壶捕捞螃蟹等水产品,捕捞的渔获物由谢某川收购后再转卖他人。2021年5月至6月,谢某川共收购水产品价值527407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谢某川、谢某城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谢某川、谢某城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裁判结果

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川、谢某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共计527407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谢某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某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谢某川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二被告人自愿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谢某川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谢某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被告人谢某川违法所得一万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在实现这一目标进程中,海洋蓝色碳汇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进而对涉蓝碳案件如何助力稳固蓝色碳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本案是东山县人民法院设立双碳巡回法庭以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院结合具体案情及本地实际,引导被告人谢某城与公益组织共同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双方签订《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确定可替代性“净滩护海公益活动海域”,并对谢某城参加公益活动的协作期间、参与形式和工作内容进行约定。同时,东山县人民法院向谢某城发出“净滩护海令”,责令谢某城严格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公益活动任务,并且将谢某城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期间的内容纳入考核。本案作为“净滩护海”修复模式融入涉蓝碳案件审判的首次探索,旨在为蓝碳生态司法实践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山场的林木与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一并砍伐。经鉴定,无证采伐林地面积为19亩,立木蓄积量为73.60立方米。吴某辉将砍伐的林木用来铺路或出售,得款20000余元。案发后,吴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辉又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自愿认购了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计40000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加快林业发展,努力增加碳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2020年,顺昌县将测算出的辖区内贫困林农及贫困村集体的碳汇林产生的碳汇量,通过“一元碳汇”微信小程序以1元10千克的价格对外出售,以推进林农植绿实现收益。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林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积累营养物质等生态功能的损失。顺昌县人民法院办案中融入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司法+碳汇”作为切入点,通过引导被告人自愿向“一元碳汇”项目中有碳汇“富余”的林农或村集体购买碳汇的方式,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原态+替代”修复。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认购碳汇的模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案件。通过“生态司法+碳汇”机制的运作,林农或村集体又将收益的碳汇资金运用到提升生态产品及生态产业链的发展上,不仅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还向社会公众树立“保护者获益、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促进林农增收的同时也从根源上减少了毁林犯罪的发生。目前,顺昌县相类似案件中已有50个被告人认购了碳汇52万元,为顺昌县11个乡镇的27个脱贫村集体带去碳汇收入。由本案探索出的“生态司法+碳汇”机制,被确定为全省法院首批司法协同创新项目,亦是司法促进实现“双碳”目标的生动实践。


被告人陈某华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某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31.6064立方米。2021年1月21日,陈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罪认罚。2022年4月6日,陈某华向法院出具《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华砍伐杉木造成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随后,陈某华与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约定按修复方案缴纳恢复与其损毁相当的6亩林地植被所需生态修复履约金21000元用于异地修复;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森林吸附碳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1966.99元。

裁判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后自愿与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在无法原地修复破坏地植被的情况下,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并实际缴交履行,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森林碳汇是森林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固定于植被、土壤中,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龙岩法院协同林业职能部门在森林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在被告人自愿悔罪承担修复受损森林生态环境责任的前提下,对受损森林生态碳汇功能永久性损害无法修复的损失,进行价值量化后予以补偿。在刑事案件中运用森林碳汇补偿机制,是人民法院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进行的探索,也是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通过司法与行政在生态治理中的执法协同创新,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着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新格局,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汇补偿案件审理经验,为加快打造宜居宜业有温度的美丽福建,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生态司法保障。


被告人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1997-2009年期间,被告人沈某发多次向他人收购珊瑚制品。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其经营的文玩店内销售。17件红珊瑚制品中14件制品净重0.2806千克,价值112240元。标号12的红珊瑚制品总重0.0327千克,标号15的红珊瑚制品总重0.2537千克,标号16的红珊瑚制品总重0.3449千克,以上3件制品因附属物无法从珊瑚本体上剥离,未计入净重及价值。

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动员,被告人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同时预缴人民币12000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0000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主动预缴罚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进行生态保护宣传,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厦门市湖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沈某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沈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作为世界上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始终不遗余力。珊瑚礁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非法捕捞、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而红珊瑚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捕捞、售卖、运输红珊瑚都将触犯刑法。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被告人长期在古玩市场买卖红珊瑚制品,但自述不知买卖红珊瑚的违法性,并称市场内亦有其他商户从事类似买卖。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该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的特点,法院多次动员教育,最终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进行大规模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及罚金,案件处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系市级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厂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被告单位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机修人员陈某见(另案处理)将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污水浓度较高时往PVC水管注水进行稀释,干扰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在2021年9月20日17:40至19:05期间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作为市级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厂长,全面负责生产、运营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晋江市首个“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刑案。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点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案被告单位系经营十余年的重点排污单位,厂长李某明知不能擅自移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仍然指使该公司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该案警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逃避环境监管弄虚作假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杨某升、叶某荣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叶某荣多次打电话要求杨某升抓捕棘胸蛙,并以70元/500克的价格交由江某兰(另案处理)出售。杨某升受利益驱使,先后十次前往泰宁县下渠镇大坑村朝阳自然村油泥坑山场的小溪中,徒手抓捕棘胸蛙。2020年7月至8月间,杨某升共捕获棘胸蛙172只。同年8月31日,杨某升与江某兰在交易棘胸蛙时被查获。次日,叶某荣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升受被告人叶某荣唆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叶某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升、叶某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杨某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009元,被查获的27只棘胸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叶某荣曾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升、叶某荣的非法狩猎行为致56只野生棘胸蛙被食用,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遂判决被告人杨某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某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升的违法所得4009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升、叶某荣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5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对人体有害的病原体。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存在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的风险,而且会对野生动物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打击非法狩猎,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对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有重大意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涉嫌的犯罪事实,泰宁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升、叶某荣发出首份林区司法禁令,给被告人佩戴定位手环,禁止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进入指定区域,否则将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予以羁押。本案禁令是泰宁县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一项举措,有利于全方位、全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被告人兰某宝、吴某帝、林某坤、林某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晚至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兰某宝、吴某帝、林某坤、林某建等人受人指使,非法在平潭大、小练岛海域抽取海砂,边抽砂边过驳至运输船船舱内。被告人兰某宝作为船上总指挥,选取采砂点、联系运砂船并索要砂款,被告人吴某帝担任船长,雇佣部分船员并指挥船员使用机器设备抽取海砂,以及具体对接运砂船过驳海砂,被告人林某建、林某坤共同负责记载运砂船号、计量过驳海砂数量。涉案海砂共计5475立方米,价值33.8355万元。经评估,被告人盗采海砂造成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平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判处被告人林某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兰某宝、吴某帝、林某坤、林某建连带赔偿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等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作出评判。本案中,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案涉海域生态损失价值10413.99元、海岸生态损失价值40462.85元、滨海旅游损失价值44395.34元、管理成本29700元、海滩修复成本587500元,即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17200元、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95272.18元。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评估报告作出的程序、专家资格、论证过程等,认定评估结论可以采信,进而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盗采海砂导致海洋水质恶化,海域生态严重破坏,影响海洋生物栖居繁衍。未经严格淡化处理的海砂一旦滥用,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罚手段和经济制裁,让被告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保持了对非法盗采海砂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为营造平潭综合实验区清朗和谐的国际旅游岛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某建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某建材公司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始采矿,但某建材公司超范围、超量开采,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某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辉亦因非法占用农用地95.41亩,被判处刑罚。某建材公司、周某辉对涉案林地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植复绿,仍有部分林地尚需补植。2020年4月2日,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建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1757600元。

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摘要):某建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76400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上述款项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并从中支付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所支出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辅助人评估咨询费1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诉请,但在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该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服务功能损失数额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本案中,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受损害至修复完成的期间、损害面积、森林覆盖率、邻近民众意见,并参考福建省2020年每亩森林生态服务价值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作出认定,对类案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作用。


厦门海警局与某航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至6月29日期间,某航运公司清淤时未按《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将废弃物倾倒于厦门刘五店外侧附近海域。该海域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被称为“水上大熊猫”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某航运公司违规倾倒方量达64700方,造成该海域严重生态损害。厦门海警局依法对某航运公司处以警告和20万元的行政罚款。在委托专家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后,厦门海警局对某航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航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和费用1301060元。

裁判结果

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航运公司同意全额支付厦门海警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损失和费用,用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修复和珍稀物种保护。厦门海事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的效力。根据原告请求并经法院准许,某航运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的厦门中华白海豚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专门用于案涉海域的生态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海警法施行后,首例由海警机构提起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海事案例。案涉违法行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遭受的实际损害未得到填补。本案涉及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的新类型问题,且因违法倾废海域位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会关注度高。

厦门海事法院顺应海上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受理该案,在全国海事法院中首次从司法层面确认海警机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及职责,体现海洋司法与执法在海洋现代化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明确违法行为人应对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有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了对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充分落实了最严格生态保护制度的要求。同时,经法院准许,本案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对应的专门机构,保证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率先对建立海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海事司法保障的范围从确认污染损害赔偿进一步延伸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环节,强化了对海上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该案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上具有创新指导和例证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彰显了海事司法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参与海洋现代化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作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浙江某公司通过邱某荣等运输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坎市镇、培丰镇等12处地点倾倒。案发后,某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清理处置。原永定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倾倒现场进行检测:涉案倾倒场地的铬、镍、铜、锌等重金属元素含量均超标,其中可不修复的倾倒点4处,已修复倾倒点1处,未修复倾倒点7处。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7处倾倒点上非法倾倒的物质均为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损害价值共计34830342.92元,其中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27978690元,期间损害费20447.65元,污染清理费6831205.27元。龙岩市人民政府(甲方)与某公司(乙方)就危险废物倾倒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磋商并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一、处置费用承担及后续修复治理。乙方赔偿甲方期间损害费和前期应急处置费两项合计13115432.65元;乙方应修复未修复倾倒点7处,2021年6月8日前完成修复并交甲方验收。二、违约责任。乙方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未按期修复或修复验收未通过,应承担继续修复责任,但如果连续二期未能通过验收,则由甲方通过招标第三方修复,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甲方违约金50万元等。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岩市人民政府与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已对某公司倾倒在12处的危险废物明确清理处置方案,并对倾倒地的修复及替代性修复方案的执行落实有具体措施,具有可行性,能达到修复生态环境及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损失的效果,协议内容已向社会公告且无异议意见反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遂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本案是福建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涉案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和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跨省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中,注重审查认定生态环境受损害是否有专业科学的依据,以及环境修复、危险废物的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等措施、方案是否具体、完备、合法、可行,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履行。法院裁定确认协议有效,支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助于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人民群众谋绿色生态福祉,推动构建“清洁美丽世界”的生动司法实践。



来源:福建高院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