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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 | 漳州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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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3 16:33:43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漳州中院涉台庭适用二审独任制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漳州中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


本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系一起因购买瓷砖结欠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并立即通知开庭。开庭前及庭后独任法官均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分期支付所欠货款的时间、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独任法官遂及时作出了判决。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九天时间。

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既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适应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快速、高效、灵活处理矛盾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分配审判资源,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难易科学精准匹配,释放制度活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质效。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涉台庭 陈佳臻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