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43.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自首、认罪认罚、自愿预缴罚金并缴纳暂扣款等情节,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财富要靠自己的双手去勤劳获取,“不义之财”即使到手,最终还是会“飞走”。身陷囹圄的王某应该深刻领悟到“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一道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