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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院创建 | 法官喊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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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5 10:45:2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漳州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许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承租的店面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占用费。判决生效后,许某某全部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限期迁出店面、履行全部判决内容,但许某某依然拒不履行。2021年,本院将许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主动腾退并将店面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全部偿还了拖欠的租金及占用费,该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案件虽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拒不迁出店面,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故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强制迁出”一直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难题,本案被告人占据应迁出的店面并阻挠强制执行,其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追究被告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其自动履行,极大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其他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借鉴的案例。





法官寄语

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尤为必要。接下来,芗城法院将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刑事震慑,增强司法权威,做到“打击一人,影响一片”,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警告其他被执行人切莫再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芗城法院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