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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破产和解 助企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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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1 17:44:42 打印 字号: | |

2022/  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龙海法院在漳州中院的指导下,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为目的,以盘活企业为目标,以“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成功推进一起标的额3亿多元,涉及国外仲裁裁决执行的破产案件成功和解,该案件是龙海法院首例破产和解案件,为破产企业重生提供了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基本案情


债务人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龙海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龙海法院于2019年4月裁定受理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是由于其与瑞士某公司存在一起涉外大豆贸易纠纷,该案经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FOSFA)仲裁裁决,福建某制油有限公司须承担1337万美元(合计人民币约8964万元)的债务,致使该公司2006年起在国内生产经营停滞,随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债务陆续增多,濒临破产。


审理难点


一、债权确认难。本案破产企业涉及申报债权十几亿,且被最高院判决认定存在十几家关联企业。瑞士某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转让给某科技公司,遂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土地及资产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转让行为;案经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破产企业与某科技公司等十几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某科技公司取得的土地、厂房及设备应予返还。债权审核繁杂,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确认之诉5件、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其中因某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为关联企业,其申报债权存在关联交易的认定,需厘清多年的银行交易往来,导致债权债务交叉关联难以确定。

二、财产区分难。在勘察现场的同时,发现破产企业的其中一债权人厂区与破产企业厂区相连,双方的地下电缆线、消防水管、生产管道相连,债权人占用破产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并在破产企业设备价值上添附混同,财产分割交接难,产生的占用费需要鉴定机构作出评估鉴定,评估工作量大。

三、财产接管难。因该公司经营项目的特殊性,生产经营场地存在大量机械设备及生产原料,工厂地下室还存留危废气体,如对这些财产进行拍卖,产生运输、清理费用价格昂贵,且因危废气体属易燃易爆物质,存在安全隐患。 

四、财产变现难。由于某债权人添附在破产企业的设备价值较大,若将土地厂房与设备分开拍卖,则设备贬值较大;若考虑资产最大效用,将破产企业土地厂房与设备整体拍卖,则参与竞拍的企业局限于粮油加工企业,符合竞拍条件的竞拍者少,存在较大流拍风险;一旦设备流拍,最终只能按废品处理,且需待设备处置完毕才能交付土地厂房,交付周期较长。


审判思路


在漳州中院的指导下,龙海法院本着优化营商环境,遵循破产和解理念,调整了审理思路,做好与破产债权人的交流沟通,讲清利弊关系,引导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全体利益最大化、最优解为目标力促破产和解。承办法官在敦促鉴定机构对破产企业土地、厂房及设备等资产价值作出评估的基础上,由管理人对各债权人的清偿率作出估算后,提出和解方案草案,经过十余次的协商,克服疫情影响,通过视频、电话、微信、邮件等多种渠道联系分处于北京、上海及瑞士的债权人,最终在第3次的债权人会议上促成债权债务人破产和解。

经多次磋商谈判,最终在财产评估后,确认债权金额3亿余元,确认破产财产价值2100余万元,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外国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国内的债权人,国内的债权人之间又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将债权流转至同一债权人名下,最后由该债权人承接该企业,至此,破产和解完成,破产企业也因债权人的承接而得以继续经营制油生产。2022年6月14日,龙海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确认破产和解协议效力,并终结破产程序。





来源:龙海法院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