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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漳州法院集中宣判5起7人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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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1 17:54:3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漳州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全市两级法院集中开庭宣判了5起7人毒品犯罪案件。

2022年1-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毒品案件18件43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下降47.06%;审结17件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审结案件数上升35.29%。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6件9人,依法判处罚金196600元,判处没收全部财产2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小编精选今年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营造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浓厚氛围。




案件1: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将部分甲基苯丙胺放在周某某家中。同月25日,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91.662克。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将甲基苯丙胺890克贩卖给许某某、周某某。次日,二人返回途中,许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扣押到甲基苯丙胺890克。

裁判结果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081.6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黄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又是同案犯周某某、许某某的毒品上家,又有故意犯罪的前科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眭某成、曹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眭某成将种植成熟的大麻收割加工后,除自吸外,还通过被告人曹某4次向吴某、杨某榕(均另案处理)出售大麻共计56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1080元。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眭某成、曹某通过TG聊天软件中的中介,以15000元价格将所种植的约100克大麻,通过快递分别卖给“小李”和“刘星”(均另案处理),扣除中介费后,获利13568.72元。后上述毒品在目的地被查获,经称重净重分别为50.65克、54.1克。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眭某成、曹某在各自住处被抓获归案,并当场分别被扣押疑似大麻原植物684.64克、2118.9克及种植大麻所使用的工具等物品。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成、曹某明知是毒品大麻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曹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眭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宣判后,眭某成、曹某均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委托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案件3:许某升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许某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3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从中获利。

2021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某升通过微信欲向他人出售含有一氧化二氮的“笑气”20箱、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20支,收取定金后因害怕出事未予发货。同月21日,许某升在家中被抓获,并查获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2支。许某升已退缴赃款8680元。

裁判结果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四次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物质,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结合许某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一起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等情节,于2022年6月24日对被告人许某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等。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刑一庭 林志梅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