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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院建设 | 离婚后“欠条”起纠纷,法官耐心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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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7 17:06:00 打印 字号: | |
有部电影叫《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反映了夫妻离婚后,不希望再往来的心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却屡见不鲜。近日,华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回顾




李某(男)与陈某(女)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20年4月3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日,陈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由陈某欠李某5万六千元整,陈某每月还款李某1000元整,每月20号还款给李某,直到还清为止。微信还款。收款人:李某,收款人身份证号:xxxxx,2020年4月3日。欠款人:陈某,欠款人身份证号:xxxxx,2020年4月3日。”该欠条除记载上述内容并附有李某和陈某的指纹捺印。


2022年5月6日,因陈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李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欠款56000元。经办人黄法官考虑李某和陈某之前系夫妻关系,虽然夫妻关系已终结,但若能够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于今后各自组建家庭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庭审前,黄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无果。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其所签欠条并非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受李某胁迫而签订的,并表示拒绝偿还该欠款,但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其受胁迫签订。


法庭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欠条,但实际上并未发生欠条所载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欠条产生的背景、过程,这是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反应激烈,僵持不下,且陈某不同意调解,整个庭审时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仍无结果。


上午庭审休庭后,黄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法对李某和陈某进行释法明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引经据典,运用“放妻书”的典故,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考虑到昔日夫妻情分且育有一女的份上,妥善化解该案纠纷。当天下午第二次庭审中,陈某表示同意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李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一致达成还款26000元并达成还款的协议。至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欠条”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追溯欠条的签订过程,双方在签订“欠条”之时,明知无实际借款发生的事实,也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签订欠条。而双方关于签订“欠条”的真实意思,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质证和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即这是一起名为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理应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审理。经办人黄法官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系婚姻家庭类案件,较容易引发纠纷,为了避免激化矛盾,彻底化解纷争,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得知陈某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后,法官转而从情感角度做通李某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督促陈某积极筹款,最终李某同意分期付款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促使本案案结事了。





古代调解案例


唐代法律规定,婚姻不和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对于感情不和的夫妻,如果两人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是准许的。正因有了“和离”的规定,才有了为今人赞叹不已的唐代“放妻书”,不仅有夫妻间的好聚好散,也充满了人生的豁达:“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来源:华安法院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