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提交的证据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即出具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其负责人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承办人从被告处了解到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原本经营困难,未能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疫情后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但此时银行账户被冻结已造成企业资金流转困难,不利于复工复产。被告主动提出由其提供担保,将等同于本案标的的保证金缴纳至法院银行账户,由法院确认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并表示其有意愿进行调解。承办人将被告意见与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同意,承办人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芗城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涉企案件审理全过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促成“双赢”局面,为本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