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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调审提升办案质效 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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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4: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漳州中院民四庭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不到15天即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实现案结事了。


此前,因某石材公司向连某购买石材结欠货款未清偿,连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石材公司与该公司独资股东王某、监事陶某(王某的配偶)共同清偿石材货款。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部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一审经审理判决某石材公司、王某、陶某共同支付连某石材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宣判后,某石材公司、王某、陶某就已付货款金额认定、王某与陶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问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漳州中院。

漳州中院民四庭经办法官收案后即详细进行书面阅卷,经初步审查,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审据以作出裁判的相关证据及理由也较为充分,且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具备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条件。

为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经办法官遂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向双方详细介绍二审独任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询问是否同意该案适用独任制审理及是否具有调解意向。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办法官依法独任审理该案并第一时间排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经多次沟通协调,王某、陶某表态同意与石材公司共同向连某还款,但由于资金不充裕,希望能分期支付。连某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并在还款总金额上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为落实以更好更快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自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漳州中院民四庭在审理二审商事纠纷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时,更加注重根据具体案件情形及当事人选择情况,科学精准适用审判组织形式,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充分发挥二审独任制灵活高效的优势,对符合独任制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积极主动予以适用,从而盘活既有的办案团队人力资源,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再优化,有效缩短个案审理周期,提高二审商事纠纷审判质效,更好满足商事主体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据统计,今年7-8月,漳州中院民四庭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结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6件,最长审理周期不超过一个半月,有4件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其中2件调解结案,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2天,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获得个案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来源:漳州中院民四庭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