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靖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经法院释法析理,被告人自愿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96吨用于替代性修复。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张某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南靖县南坑镇砍伐阔叶树,运至漳州市芗城区销售,获利18376元。
2022年1月20日,张某泉在将滥伐的木材继续运往漳州销售的途中被南靖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场查获,当场扣押林木材积4.957立方米。经鉴定,张某泉滥伐林木为水源涵养林、属省级生态林,立木蓄积量为18.6493立方米,经济价值4960.72元。
案件经过
南靖法院依照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指引规定,组织南靖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核验,认定现场不符合就地或者异地“补种复绿”条件。经法官释法说理,张某泉主动与南靖县林业局、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约定由张某泉协助护林员管护位于南坑镇村雅村的的天然阔叶林地(988亩)六个月,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缴纳6000元作为其履约保证金。
与此同时,为及时修复受损林业碳汇,南靖法院向县林业局发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通知书。经该局技术人员测算出张某泉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7.07吨。
张某泉随后自愿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以其滥伐造成的碳汇损失量两倍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96吨,替代履行其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等损失。
南靖法院组织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核验
裁判结果
庭审现场
典型意义
来源:南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