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
近期,漳州中院和龙海、云霄法院对涉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漳州中院
漳州中院依法委托平和法院对蔡某金等10人涉恶犯罪案件进行终审宣判。上诉人蔡某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上诉人蔡某森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某辉等人分别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全案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判处的罚金已全部追缴或缴交完毕,实现“黑财清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6月间,为获取经济利益,上诉人蔡某金直接或者间接纠集上诉人蔡某森、原审被告人杨某辉等人,或者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建设、物业装修、矿产资源开采等行业实施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辱骂、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施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蔡某金为首要分子,蔡某森、杨某辉、蔡某元为重要成员,李某成、蔡某林、蔡某达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2014年至2019年6月间,以被告人蔡某金为首要分子直接或间接纠集被告人蔡某森等人或者伙同他人,为谋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对承建商、小区业主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事实,实施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采矿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漳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龙海法院
龙海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文、杨某、陈某宝、郭某伟、陈某林、林某坤、郭某鑫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四千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文、杨某、陈某宝、郭某伟、陈某林、林某坤、郭某鑫等人,因时常出入娱乐场所喝酒玩乐,而逐渐相识并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打架斗殴、无事生非。其间,被告人陈某文、杨某为快速敛财,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纠集被告人陈某宝、郭某伟等人暴力讨债。被告人陈某文、杨某、陈某宝、郭某伟、陈某林、林某坤、郭某鑫先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一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文、杨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陈某宝、郭某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文、杨某、陈某宝、郭某伟、陈某林、林某坤、郭某鑫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文、杨某、陈某宝、郭某伟、陈某林、林某坤、郭某鑫已赔偿被害人陈春祥的部分损失,被害人陈某祥、林某璞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文已由家属代为赔偿盗窃事实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云霄法院
云霄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方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云霄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5月,以方某1为首要分子,方某2、方某3、方某4等人为重要成员(均已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在云霄县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均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部分犯罪属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