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4月28日,漳州中院与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联席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新格局。漳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洪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丽卿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提出了相关要求。漳州、长泰、漳浦两级法院和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实施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能或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实施意见》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全流程规范,明确了协议范围、调解原则、操作流程、机制对接等内容,确保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更标准、更规范。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下一步,漳州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共同在司法确认工作的实践总结、协作指导、品牌建设上再发力,完善行政与司法合力解纷机制,深化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品牌,助力漳州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民三庭 刘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