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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宣判 | 拒不执行,依法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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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31 09:05:59 打印 字号: | |

近期,漳州法院组织对5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龙文、龙海、漳浦、云霄等法院共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通过依法惩处拒执犯罪,有力震慑拒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服从法院判决和履行应尽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弘扬崇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龙文法院

被告人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借卡私下转移财产继续赖账?判!

王某甲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甲和王某乙支付林某某货款本金24748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甲与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王某甲分期支付执行标的。王某甲支付50000元后拒付剩余款项,法院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王某甲和王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财产、收入。

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王某甲故意隐藏、转移财产,使用其儿子王某丙名下银行卡2张,收取广东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的生意往来款共计1315200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信用卡还款、偿还个人债务、日常生活开销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龙文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龙海法院

被告人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法人公然转移公司财产拒不履行?判!

厦门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建设公司应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231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建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法院判决其负有支付货款等义务的情况下,于二审期间两次收到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其公司资金共计1300万元,收到后立即转入厦门市某实业公司账户。判决生效后不久,在两次收到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108万元的当日,又立即将1108万元转入厦门市某实业公司账户,潘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直至公安机关对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后,才支付混凝土公司100万元。混凝土公司随后通过债权人代位诉讼,收到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款项1852万元。本案审理期间,建设公司与混凝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800万元,并取得谅解。

龙海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漳浦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变卖财产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判!

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漳浦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服饰公司应支付林某某工资25279元及经济补偿金1050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即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期间,李某某将公司机台等财产变卖,未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久,李某某向其他人支付工资人民币55519元,法院再次向李某某当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李某某仍未向林某某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工资及补偿金。本案审理期间,李某某与林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李某某支付林某某执行款,并签订欠条约定按月支付余款。林某某对李某某表示书面谅解。

漳浦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特别提示: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拒执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来源:漳州中院刑一庭 林杜明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