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民为本,和为贵。漳州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实质化解。特在公众号开设“调解的力量”专栏,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通过一线法官们讲述调解历程、分享调解心得,全方位展现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理念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今天分享一起
生命健康权纠纷的调解故事
《爱的汇合》
“叮铃铃……”2023年9月11日周一上午,岩溪法庭赵庭长开车上班路上手机响了,耳边传来梁某林急促的声音:“赵庭长,这段时间我父亲的事让你们这么费心,我全家十分感谢,现在又急着赶动车,只能一早送你们一面锦旗,有空来贵州玩。”
是什么事情让一个急着要赶动车的外地人在早上七点多专门赶到法院给法官送锦旗呢?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民梁某成受泥水包工头李某雇请,在岩溪镇梁某来的自建房做泥水小工时,突然倒地不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次日,梁某成家属召集其亲友20余人,要求政府为其解决赔偿问题,并提出了巨额赔偿请求。经公安机关及基层调解组织多次组织调解,房屋业主梁某来、泥水包工头李某与梁某成家属一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梁某成家属最终选择走法律程序化解纠纷。
梁某成家属梁某林等六人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来、李某以及一起打工的胡某江赔偿因梁某成死亡造成的损失1271090元。
既然要起诉赔偿,为了分清责任,自然就要查清梁某成死亡原因了。梁某成家属依法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鉴定,梁某成死亡原因为“患扩张型心肌病,在工作现场因突发疾病,造成急性心功能障碍、心源性猝死”,死亡原因单一,没有其他外因。
这下麻烦了,被告各方均认为梁某成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坚决不愿意赔偿。而梁某成家属则认为既然梁某成是死在工地上,被告就应当赔偿,家属方只能在赔偿额上作出让步。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调解未果。一审法院从受益者应予适当补偿的角度出发,判决雇主李某赔偿121279元,业主梁某来赔偿48511.6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需承担梁某成死亡的赔偿责任。
漳州中院立案二庭接到李某上诉案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然而经过特邀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和耐心沟通,梁某成家属只愿意将赔偿金额调整为六至八万元,并坚持李某应当在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方可调解。面对家属方给出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时间,李某表示无法接受,经过近十天“拉锯式”的沟通,各方当事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邀调解员决定退回案件并向法官说明调解情况。经过深入细致了解,立案二庭启动了速裁审理程序。
作出终审判决相对容易,让各方服判息诉却是最大的难题。如果法槌的敲响换不来各方互相理解和社会关系的修复,审判的社会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如何解决案件实质化解的堵点?对于梁某成家属而言,梁某成的离世不仅仅是家庭顶梁柱的倒塌、家庭收入骤减,也包含着亲情上的不舍和伤痛。梁某成家属所坚持的想法是这场因帮工导致的意外一定要有人赔偿,难以接受一审法院经过鉴定已经确定的事实——梁某成的死因是突发疾病造成的心源性猝死。而对于雇主李某和业主梁某来而言,面对突发的事故及随之而来的索赔诉讼确实无法承受。合议庭还了解到李某作为同在工地劳动的雇主,生活并不宽裕,并无能力支付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款,更何况鉴定意见显示梁某成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更坚定了其不应承担后果的想法。
在对案件认真梳理分析后,二审合议庭决定联合一审法院进行调解,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鉴于业主梁某来并未提起上诉,且实际居住地邻近一审法院,合议庭经联系一审承办法官,由其负责做通业主的思想工作,争取让他按一审判决尽快支付补偿款项。二审法院则对雇主李某及梁某成家属进行调解,合力推动调解工作。
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雇主李某表示如果按照6万元调解,则他会尽力筹款。梁某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会尽量做家属的思想工作,然而在与梁某成家属及其代理律师事先电话沟通的过程中,合议庭也了解到代理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在法院通知的工作日到庭参加调解,另外因梁某成家属人数众多,无法给出确定的调解方案。而梁某成家属虽表示愿意到庭,但因远在贵州,路途遥远,赶到漳州也需要数日时间,且因信号问题多次联系不上。终于接通时,正是周四晚上,梁某成家属回复周五下午或者晚上梁家两兄弟才能到达漳州。考虑到梁家两兄弟人生地不熟,尽快解决纠纷可以减少他们的住宿、差旅等费用,二审合议庭决定在梁某成家属到达后的次日即周六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工作开始前,考虑到梁某成家属在一审时曾有过激行为,为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加剧,合议庭先将李某的代理律师与梁某成家属邀请至不同的调解室,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安抚双方情绪,待各方情绪较为平静时,再提供“面对面协商”的机会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梁某林,我们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所以我们通过一审法院先行对业主与你们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你们在来漳州的路上应该已经收到业主梁某来支付的赔偿款了吧?”
“法官,我们已经收到业主的赔偿款了,很感谢你们替我们着想,今天你们还加班接待我们,我们很感动。”
“相信你们兄弟几个仔细看了一审的鉴定意见了,您父亲的死亡是因突发疾病导致。但死者已逝,现在最要紧的事情就是让你们父亲入土为安,早日回老家安置。接下去还是希望您能在法院的主持下与上诉人李某进一步沟通。”
“我们也想彻底解决这个事情,但在丧葬这些事情上我们老家是有习俗的,所需的费用也不少。我们不同意李某提出的赔偿6万元的方案,我们希望再多3千元。”
“梁某林,我们刚刚和李某沟通了,他也能体会到你们的心情,带着诚意愿意与你们调解。李某的经济状况您也有所了解,他甚至还住在工地旁的破瓦房里,但是他已答应就算是借款、贷款也愿意把6万元的赔偿款支付给你们,但希望延长付款时间。这种积极处理的态度是很好的。法律也是有底线的,我们法院希望看到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至于殡仪馆冷冻尸体的费用我们也提前进行了沟通,已经通过一审法院联系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审法院也在积极协调,但能减免多少并不能由法院决定,首先需要您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再由相关部门依法审批。我们法官也希望大家各让一步,共同把事情解决好。”
“经过这段时间的调解,你们的分析合情合理,我们也听进去了,那这样吧,我们就把赔偿款定为6万元,但是我们兄弟商量以后还是不同意李某说的要延长付款时间,我们要求6万元必须在一周内付清。”
“李某,我们也听取了您这边的意见,了解到您个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但法院也希望您体谅一下梁某成家属的心情。这意外落到谁身上都不好受。更何况死者也曾与你同为工友,相信你们也有一定交情,如果梁某成家属愿意下调赔偿金额至6万元,您看能不能尽快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通过多轮工作,一步步拉近梁某成家属与李某的心理预期,氛围逐渐融洽,法官决定让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合议庭不仅对法理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也从生活情理出发提出合理建议,让梁某成家属的诉求回归理性,让各方当事人达成理解和共识。通过合议庭锲而不舍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接近尾声,二审合议庭拨通了一审经办法官赵庭长的电话,在告知调解协议达成的情况后,一、二审法官还相互衔接,帮助梁某成家属解决尸体火化等后续问题。次日,梁家兄弟在带着其父亲骨灰踏上回乡之路前特向法院送来了锦旗,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一周后,梁某成家属的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打来反馈电话,表示已全额收到雇主李某的赔偿款。
注: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后语
漳州中院立案二庭法官 周志梅
长泰法院岩溪法庭法官 赵艺兴
从法律关系上讲,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纠纷,以一纸判决厘清各方的民事责任并不困难,但“法结”易解,“心结”难解。一、二审法院协同联动、秉承着全程调解理念,最大限度凝聚合力!
一是引导当事人直面现实,客观看待对方当事人面临的处境,降低不理性的心理预期。二是督促受益者或侵权人换位思考,体会受害者的苦痛辛酸,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三是最大限度便民利民。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相互理解、沟通的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根据办案经验适时提供具体可行的赔偿方案和建议。同时,两级法院密切协作,通过诉非联动机制,更大程度地激活调解资源,借助地方党委政府的力量,合力解决纠纷及社会问题,让调解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之所以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不仅依靠调解技巧的巧妙运用,更需要法官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将心比心,消弭当事人的心理隔阂,最终促进纠纷的实质化解,真正让法律有尺度,更有温度!
最终案件的圆满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后续“衍生案”、闹访、申诉等情况的发生可能,将简单的“结案了事”转换成真正的“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近年来,漳州中院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创新调解速裁协同机制,对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实行诉前限期调解,形成特邀调解员先行、速裁团队法官对接、联动单位助力的多元协同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应调尽调,做好诉内衍生治理工作,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简惠雯、长泰法院吴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