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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 被告人黄某树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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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7 09:13:59 打印 字号: | |


《漳州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30大案例》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生态环境、服务平安建设、服务民生福祉。其中有8个年度重磅案例分别入选、入围全国性典型案例。

今天刊发年度重磅案例第1个案例——

被告人黄某树污染环境案





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 

●入选2020年福建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入选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典型案例

东山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树在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某制冰厂内,雇佣多名工人擅自进行煤油灯头、螺丝钉等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对于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严重超标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废液、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黄某树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7544元。

东山法院受理本案时,正值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审理, 根据东山法院的申请,漳州中院指派“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中的黄旭光、王振红两位专家担任本案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并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性以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展开分析论证、说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经征得黄某树同意后,东山法院指定闽南师范大学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方案拟通过“植物富集”方式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并在闽南师范大学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下,由黄某树在指定时间对受污染地块土壤进行净化。后黄某树与闽南师范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土壤修复费用680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事项。

裁判结果

东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三年。东山法院同时向黄某树发出“土壤净化令”,要求黄某树在判决生效后严格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保质保量完成对受污染地块土壤的净化修复。

典型意义

2020年6月,漳州中院在福建高院指导下先行先试,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通过聘请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涉生态案件的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和损害修复评估,助力生态修复更高质量落地见效。经验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福建高院、漳州市委的肯定推广。

本案系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试行后,首例审结的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实现惩治犯罪、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一判三赢”,取得良好的生态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确保技术调查官专业特色发挥更有效,本案中将技术调查官工作进行了分解与细化, 一方面,在专业化辅助上,突出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技术调查官全流程深度参审的“三个节点”;另一方面,在精准化修复上,强化教学科研与修复方案、缓刑监管与修复矫正、专业释明与普法宣传等技术调查官技术服务的“三项结合”。同时,在司法领域创新引入成本较低的“植物富集”生态修复模式,并首次发出“土壤净化令”,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用判决方式固定下来,由技术调查官指导被告人进行精准修复,实时跟踪纠正修复偏差。2023年5月,东山法院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污染地块的铬、镍含量,已削减至修复目标值以下,该地块土壤生态功能已恢复,真正实现“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生态司法治理新成效。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