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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景·调解的力量 | 守护一江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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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7 09:20:38 打印 字号: | |





民为本,和为贵。漳州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实质化解,做实“枫桥式工作法”,让调解这个“东方之花”更加绚烂。特在公众号开设“调解的力量”专栏,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通过一线法官们讲述调解历程、分享调解心得,全方位展现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理念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今天分享一起

生态案件的调解故事

守护一江清水


废水排放引纠葛

  予鑫公司因含镍废水反应池漏水,拆除后却未及时重建。省、市环保部门的人员接到举报后来到予鑫公司车间调查,经勘查现场发现,予鑫公司含镍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尚未建成,车间部分含镍废水直接进入综合废水收集池。

  于是勘查人员在含镍生产废水收集池、污水处理站总排口、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综合废水调节池各采集水样一瓶。

  超标!超标!超标!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水质含总镍4.12毫克/升、总氰化物18.1毫克/升,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标准值的7.24倍、59.3倍!

  区环保和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当场命令予鑫公司关停生产设备,封存废水,并发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薛冯文匆忙跑到车间,叫上公司副总,在平面图上详细比划,明确说明整改要求,紧接着又致电公司环保管理负责人魏昆佳:“走!现在只能赶快主动认错,才能减轻处罚!”随即,两人赶到治安大队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在审理予鑫公司、薛冯文、魏昆佳污染环境一案中,发现予鑫公司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向集中管辖全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提供这一线索。

司法建议促履职

  得知线索后,漳州中院积极协调、建议市检察院督促、支持法定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直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于是,市检察院指定辖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漳州中院生态巡回法庭起诉。这是2015年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巡回法庭揭牌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支持社会团体单独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予鑫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并支付对厂外受污染环境的生态修复费用20万元,同时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

  随状附上的还有一纸鉴定申请,对被告非法排污行为的受污染环境的生态修复费用申请进行鉴定。

专家意见助评估

       “本案污染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企业及负责人没有异议,而且由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亦在审理中,被告企业负责人愿意配合调解,并尽快进行生态修复。为得到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确定损害金额,让双方信服,应立刻进行鉴定!”经办法官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

  “排出的废水量不确定,无法对受污染的生态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遇到了难题。

  “排水无痕用水有痕!企业用水可查询水厂数据!”

  “以用水量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能否估算排出的废水量?”合议庭就这一问题研讨多日,征求同行及鉴定机构专家意见,最终向省环保厅专家求援并得到了函复。

  “在予鑫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和产品基本相似的情况下,可根据其多月平均生产的用水量和排水量,推算出生产废水的基本排放量。废水治理费用的估算则可以参考排污收费的计算方法,建议委托有资质的污染治理单位,对其废水排放量和治理费用进行测算。”

  参考专业建议,鉴定所计算出了相关费用:予鑫公司造成污染的生态修复费及对公共设施的补偿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68191.96元,且应额外缴纳超标废水排污费不低于人民币5144元。

  “损失明确了,调解的基础终于确定了。”法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启动调解程序。

主动调处创和谐

  “今天通知你们双方过来,是因为司法鉴定对污染的生态修复费及对公共设施的补偿总额及应额外缴纳超标废水排污费已经作出了最低估算。听说被告在鉴定意见送达后主动要求调解?”

  “是的,这个案件法院在程序上走得相当规范,令我们信服,愿意在专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目前你们双方有没有调解方案?”

  “我们愿意在鉴定意见数额之上,双倍赔偿修复费用。”

  “即便双倍赔偿,也不满15万元。但我们认为鉴定只是针对废水本身,没有考虑废水对土地等环境成分造成的影响,因此实际修复费用要比鉴定得出的更高,应为20万元。”原告的代理律师发表了意见。

  “我们造成污染有义务承担修复的费用,但目前公司生产比较困难,加上在事后投入大量资金,更新环保设施保证今后废水的处理合乎标准,现在已安装最先进的,能跟环保部门联网、时时监控的全套设施,请原告体谅我们的困难,降低要求。”

  几轮磋商下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予鑫公司、薛冯文、魏昆佳自愿加倍赔偿生态修复费及对公共设施的补偿、超标废水排污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将该款项支付至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账户。二、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环保联合会因提起本案环境公益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自愿为九龙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漳州环境保护进行义务宣传,印制环境保护宣传资料200份,宣传、动员九龙江沿岸企业、群众保护环境,建设富美漳州。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由于本案调解事项涉及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及起诉状依法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期满后,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注: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官后语


漳州中院涉台庭庭长  俞志凌 

漳州中院民一庭法官  郑勇金

工业超标废水排放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一旦偷排偷放,即使环保部门查处取证,也只有一时的超标数据,很难进行数量的确认,鉴定损失难度大。本案对损失鉴定等技术性问题参考了环保部门的专家意见,以生产用水量、排水量,参照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情况,计算污染期间废水的排放量,并委托相关环境损害鉴定机构进行具体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最后,在明确相关损失的基础上,通过法官调解,被告自愿加倍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且自愿在污染发生地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有关法律宣传,取得了比判决更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该案入选“2017年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运用于同年两个类案,促成和解撤诉,有效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配图漫画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