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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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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10:37:11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08〕145号

 

省法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5元(人民币,下同);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7日印发


来源: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