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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漳州法院两个案例入选首批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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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6 08:52:15 打印 字号: | |

4月9日,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湛江召开红树林司法保护研讨会,并联合发布首批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漳州法院两个案例入选。


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云霄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县人民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担任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最终,云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县人民法院、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





陈某平诉某村委会、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龙海法院

基本案情

2004至2006年,陈某平陆续向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承包位于九龙江新围的水域滩涂,合计承包21.3亩。2006年初,陈某平筑堤围垦,将水域滩涂开发成五口虾池用于养殖对虾。2020年8月,漳州市人民政府对九龙江禁养区滩涂养殖清退整治,并依法进行补偿。作为承包方的村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因补偿金如何发放和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2021年,陈某平诉请某村委会支付退养补助金人民币235989元,并要求某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对上述款项在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九龙江沿岸村庄类似纠纷层出不穷,清退工作一度受阻。

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如何界定,退养补助金性质、补偿对象、分配比例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分歧较大。法院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到此次退养补助系对养殖池构建成本的补助。发包方及承包方对清退前的养殖池均有投入,但围垦养殖已久,双方对投入成本均难以举证。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障碍,若就案办案难以平息纠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审判团队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引入蓝碳司法调解员,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处理结果

审判团队基于双方合意、投入的成本、承包合同约定,让双方当事人参考当地惯例就退养补助金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启动蓝碳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主动介入清退工作,推动辖区水域滩涂禁养区养殖清退面积约3300亩,涉及九龙江红树林保护区沿岸的十余个村庄,并协助完成145户养殖户的退养协议的签订。

典型意义

九龙江口系红树林生长区,红树林是三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之一。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启动蓝碳司法保护“C+”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引领、规范、推动作用,切实服务保障漳州建设现代化滨海城市。一是“C+专业审判”。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蓝碳政策文件,主动释法析理。二是“C+三员联动”,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引入蓝碳司法保护联络员、监督员、调解员进行纠纷摸排,反映清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解决,靠前化解涉碳纠纷,加强诉源治理。三是“C+协同保护”。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红树林司法保护示范点为平台,与龙海区涉生态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多方会商,提供嵌入式的司法精准服务,就动员宣传、公告公示、精准测绘、造价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司法意见及法律风险评估,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和蓝碳综合治理。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