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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的你 | 这些案例入选市妇女儿童维权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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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3 08:59: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漳州市妇女儿童维权十佳案例评选中,漳州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以调解促执行依法保障离婚妇女探望权——漳州市曾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案》《孩子姓名权存争议双向协作守护“她”权益——东山县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等案例入选。


案例类型

婚姻家庭权益

办案单位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曾某某与方某原系夫妻。2015年生育一子方某某,并于2016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曾某某认为婚生子出生后,方某毫无责任心,对孩子不管不顾,遂将孩子带回娘家抚养。2017年11月6日,方某一方将孩子强行带走。之后,曾某某多次到方某处要求看望孩子,方某及其亲属拒绝曾某某看望孩子。2018年4月25日,曾某某向云霄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曾某某与方某离婚。判决后,方某及其亲属仍拒绝曾某某探望孩子。曾某某于2020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抚养婚生子。

云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与方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曾某某诉求离婚,予以支持。双方对婚生子方某某的抚养权存在争议,均主张要求抚养婚生子方某某,法院从不改变方某某生活、对方某某健康成长有利的教育环境方面考虑。遂判决准予曾某某与方某离婚、婚生子方某某由方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判决后,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裁定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云霄县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曾某某与方某离婚、婚生子方某某由方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判决后,曾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曾某某与方某自愿离婚;婚生子方某某随方某共同生活至18周岁,抚养费用(包括生活、医疗、教育等)全部由方某独自承担;并达成一系列曾某某探视婚生子的具体方式。

典型意义

家事审判凸显法院裁判和救治的双重职能。市中院少年庭针对本案中男方藏匿孩子,阻碍女方行使探望权的焦点问题,以调解促执行,有效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探望权,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和修复家庭关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办案启示

家事无小事,是个人人生大事、是国家治国要事。于个人,家庭维系身心才智全面成才;于国家,家庭承载着初级治理整合之功能。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不仅存在法律纷争,还涉及强烈的情感纠葛,处理不好,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绝不能只简单的适用法条,而是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要坚持调解优先,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协调联动,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例类型

离婚纠纷中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办案单位

东山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07年,陈某与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相恋,2009年生育长子,2012年生育次子,2013年登记结婚。自2015年开始,双方一直因家庭琐事吵架,朱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已分居近7年。陈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陈某与朱某离婚;2.长子归陈某抚养,次子归朱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阅卷,全面了解到朱某与陈某经人介绍后相恋、结婚、育有两名男孩,再到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调解和好工作,但双方离婚态度坚决,并对孩子抚养权及姓氏更改问题存有争议。尔后,承办法官主动与县妇联对接,邀请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经过承办法官与妇联主席的“背靠背”式的调解,双方均同意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婚生子,并从情、理、法角度,对于更改小孩的姓氏问题,耐心与陈某做思想工作,引导陈某理性思考,最终促成陈某同意朱某将所抚养孩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

裁判结果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妇联主席的联合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室签下调解协议:1.陈某与朱某自愿离婚;2.长子由陈某直接抚养,次子由朱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3.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随时探视,对方应提供方便;4.双方离婚后一个月内,次子的姓氏改为“朱”,陈某应当提供协助,长子的户口迁入陈某的户籍,朱某应当提供协助;5.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6.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

典型意义

在子女姓名权纠纷案件中,东山县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以“法院+妇联”双向协作方式,搭建起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理性沟通的桥梁,促进家事纠纷高效化解,真正做到案件“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启示

家事纠纷的化解,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家事审判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和修复家庭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家事案件存在复杂多样的特点,而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不仅有利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化解,而且可以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及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少年庭



 
责任编辑: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