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等,生动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最新成果。其中,漳州法院6项工作被写入年度司法报告、1个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同时,还有1个案件获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5个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
6项工作被写入
年度司法报告
4项工作被写入《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
漳州中院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审结全国单笔最大的司法认购红树林蓝碳碳汇案件;
联合漳州市社科联打造资源集成平台、探索协同创新模式;
东山县法院率先成立全国首家“蓝碳司法服务协同中心”。
2项工作被写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
漳州中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被全省推广;
漳州中院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中引导被告人以委托第三方认购红树林碳汇项目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6个案例获评
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漳州中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案。
漳州中院:郭某东、余某平
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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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郭某东与余某平经共谋,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在禁渔期多次驾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螃蟹、虾姑、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为审核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认为,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以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闽南浅滩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参考依据。后郭某东、余某平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另,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的生动实践。一方面,人民法院能动履职,走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参与诉讼活动,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发碳汇产品,创新“认购红树林碳汇”替代性修复模式,助力蓝碳资源价值实现。引导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认购红树林碳汇项目并依法注销,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科目,费用直接用于红树林营造及管护,推动构建起“核算-认定-注销-管理”的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云霄法院、龙海法院审理的2起案件入选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云霄法院:袁某刚、晋某俊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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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价值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县人民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陈鹭真教授担任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进一步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云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最终,云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县人民法院、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该案例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评选。
陈某平诉某村委会、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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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至2006年,陈某平陆续向某村委会第二十小组承包址于九龙江新围的水域滩涂合计21.3亩。2006年初,陈某平筑堤围垦,将水域滩涂开发成五口虾池用于养殖对虾。2020年8月,漳州市人民政府对九龙江禁养区滩涂养殖清退整治,并依法进行补偿。作为承包方的村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村委会第二十小组因补偿金如何发放和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2021年,陈某平诉请某村委会支付退养补助金235989元,并要求某村委会第二十村民小组对上述款项在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争议双方对沿海农民滩涂集体产权如何界定,退养补助金性质、补偿对象、分配比例以及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分歧较大。法院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到此次退养补助系对养殖池构建成本的补助。发包方及承包方对清退前的养殖池均有投入,但围垦养殖已久,双方对投入成本均难以举证。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障碍,若就案办案难以平息纠纷。鉴于九龙江沿岸村庄类似纠纷层出不穷,清退工作一度受阻,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及时将此类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审判团队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引入蓝碳司法调解员,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裁判结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基于双方合意、投入成本、承包合同约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参考当地惯例就退养补助金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启动蓝碳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主动介入清退工作,推动辖区水域滩涂禁养区养殖清退面积约3300亩,涉及九龙江红树林保护区沿岸的十余个村庄,并协助完成145户养殖户的退养协议的签订。
【典型意义】
九龙江口系红树林生长区,红树林是三大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之一。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启动蓝碳司法保护“C+”(C是碳元素的化学符号)工作机制。一是“C+专业审判”,及时将这批案件标注为涉蓝碳案件,交由蓝碳司法保护巡回办案点的专门审判团队经办,主动向政府发函,了解蓝碳政策文件,主动释法析理。二是“C+三员联动”,引入蓝碳司法保护联络员、监督员、调解员进行纠纷摸排,反映清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解决,靠前化解涉碳纠纷,加强诉源治理。三是“C+协同保护”,以红树林司法保护示范点为平台,与漳州市龙海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多方会商,提供嵌入式的司法精准服务,就动员宣传、公告公示、精准测绘、造价评估等前期工作提供司法意见及法律风险评估,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和蓝碳综合治理。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司法服务保障退养还湿工作,科学平衡群众利益与湿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漳州中院、云霄法院、长泰法院审理的3起案件入选全省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
漳州中院:被告人余某平、郭某东等
走私普通货物、洗钱、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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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郭某东、林某德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在案件侦查中,郭某东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走私普通货物、洗钱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主要犯罪行为。余某平、郭某东经共谋,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网具以横杆拖网方式非法捕捞螃蟹、虾蛄、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00元。案发后,余某平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平、郭某东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为审核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问题,漳州中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海洋环境研究室原主任、高级工程师钟硕良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问题,出具《非法捕捞生态损害案件调查技术意见》。意见认为,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间接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应以十倍计算,检察院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漳州市闽南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万元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依据。后余某平、郭某东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0.65万元,并向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漳州大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0000元。
【裁判结果】
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漳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漳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结合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2023年,在漳州中院全国首创的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推动下,漳州市成为全省首个开发红树林碳普惠产品的地级市。红树林作为滨海蓝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碳汇资源被赋予“产品”属性,有效推动蓝碳产品交易。本案通过“认购碳汇”蓝碳司法修复模式,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以能动司法推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的亮点:一是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取之于海还之于海的生态司法保护效果。综合考虑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进行原地生态修复,异地海滩修复又缺乏可行性经济性,而红树林修复海洋生态效果具有可持续、更长远的优点等,法检两家引导被告人运用“认购碳汇”的蓝碳修复模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委托第三方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用于补植管护红树林,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平衡。二是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做好事实查明和修复方案的技术支持。本案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前后做出两份结果差距较大的鉴定结论,数额的调整涉及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程度的认定,进而影响被告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责任的承担。生态技术调查官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指出涉案海域是多种经济鱼虾类产卵、索饵和越冬场所,属于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建议采纳鉴定机构第二份鉴定结论,即间接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应以十倍计算,并向当事人进行专业解读。三是以蓝碳资源司法转化增值模式助力生态治理可持续发展。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科目,蓝碳案件涉案人员缴纳的认购碳汇生态修复金直接进入该科目,由政府统筹管理,用于蓝碳技术改造和经济发展,构建“核算-认定-核销-管理”的蓝碳资源转化增值体系。本案被告人缴纳100.65万元用于认购漳州红树林海洋碳汇,该笔碳汇依法注销,费用进入红树林管理单位,用于红树林保护,有效推动红树林碳汇的增量和变现,积累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司法经验。
云霄法院:袁某刚、晋某俊
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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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云霄县检察院依法向云霄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推荐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该方案需要投砂量为案涉开采海砂数量的1.3-1.5倍,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等费用合计446600元。云霄县检察院聘请的公益诉讼技术官,对生态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云霄县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具体补植建议。
诉讼过程中,云霄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教授陈鹭真对红树林补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选择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修复费用135000元较为合理,但补植方案较为简单,建议要进一步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裁判结果】
经云霄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
云霄法院认为,袁某刚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晋某俊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袁某刚、晋某俊能与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预缴修复资金,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法调整量刑建议。据此,云霄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本案还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案涉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法院、云霄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
长泰法院: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
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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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对其购买的巨尾桉林木进行砍伐,后被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15.07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水土保持林,生态级别省级,保护等级三级。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386株,总蓄积量60.8798立方米。杨某荣、陈某河破坏生态公益林造成生态损失费用共121919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43834元;破坏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33635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445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引导,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自愿与长泰区岩溪镇湖珠村委会签订《委托履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自愿将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中的10万元,用于九龙江北溪支流湖珠溪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替代原地修复,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考虑到修复方案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长泰法院聘请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漳州市河长制研究院院长、漳州市九龙江防洪排涝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姚立军对替代修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认为九龙江北溪支流生态修复具有可操作性,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更显著的生态环境价值,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基本同意该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长泰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荣、陈某河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用于替代性修复,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长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亮点:一是立足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大局,引入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力量,创新“护岸涵水”修复模式。在本案中,案涉地位于九龙江北溪支流高层溪,因被告人滥伐林木造成了人为水土流失。承办法官与本案技术调查官到案发地现场勘察,认为原破坏地修复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生态效益不大。而同属九龙江北溪支流的湖珠溪河道坡陡流急,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在该区域实施异地修复,实施护岸建设,能够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并兼顾防洪,具有更加紧迫的现实需求和更加丰富的生态效益。法官引导案件当事人确定湖珠溪作为异地修复点,采用“护岸涵水”修复模式进行生态修复。二是主动对接辖区发展所需,积极推进修复项目落地,实现生态效益共享。长泰区湖珠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近期获得福建省发改委正式批复,未来将成为长泰区城镇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为了给长泰区湖珠水库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后,长泰法院积极争取区水利局等部门的工作支持,将该修复项目纳入全区生态水系建设布局中推动,并督促湖珠村委会及时启动修复项目建设,同时在沿岸设立警示教育宣传展板,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沿岸村民生态环保意识,凝聚水源地保护共识,达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1个案件
获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
6月5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新闻直播间》《东方时空》等栏目先后专题报道《生态保护在行动·四万尾野生海马的背后》,这是东山法院审结的非法买卖野生海马案件,系全国首例海草床修复案例,在全国首创“植草复栖+碳汇认购”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对全市乃至全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
工作会议在漳州云霄召开
5月30日至31日,福建高院在云霄召开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工作会议。漳州中院、东山法院先后就蓝碳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等作典型发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福建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