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的适用,强化诉源治理,提高审判质效,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漳州中院印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规范指引(试行)》。
近日,省法院下发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小额诉讼标的额的通知》。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又有哪些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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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最为简化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问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包括: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目前福建法院审理的标的额为54260元以下、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目前福建法院审理的标的额为54260元以上(不含本数)但在217040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问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问
小额诉讼程序有哪些优点?
高效——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便捷——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但不会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低成本——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用按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
问
人民法院将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提供哪些便利?
优先办理——符合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可以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有条件的法院还将设立小额诉讼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色通道;
程序告知——人民法院将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交纳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问
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有多长?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问
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限有多长?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征询其意见后,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问
小额诉讼程序如何转换?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转换程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吗?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解决纠纷。
问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要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如果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出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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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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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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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54260元以下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对于标的额54260元以上(不含本数)但在217040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的情形】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优先办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及时化解双方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符合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可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
四、【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
五、【举证与答辩】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征询其意见后,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
六、【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七、【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八、【审理期限】小额诉讼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九、【程序衔接】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十、【申请再审权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文稿来源:漳州中院立案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