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安法院为一批涉民生群体性案件量身打造了“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府院联动”的快速调处模式,优质高效化解233起合同纠纷群体性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示范判决”作指引
示范判决,即处理群体性纠纷时,为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保障裁决尺度统一,选取具有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以达到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工作举措。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23日,某房产公司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集体)》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燃气公司为房产公司开发的华安县某小区提供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服务。燃气公司全权委托房产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费用为每户2300-2500元不等,并向房产公司支付每户50元的费用补贴。2012年-2013年期间,燃气公司陆续向近300户小区业主收取了燃气管道安装费用。
纠纷初现
2022年,华安法院收到32份诉状,经审查,均为小区业主起诉某房产公司、某燃气公司,要求两家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燃气安装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立即组织业主、房产公司、燃气公司三方多次进行诉前调解,终因各方意见分歧太大以失败告终。小区内其他业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持续保持关注,纷纷表示也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承办法官意识到,这些看似金额不大的合同纠纷,其实一点也不简单,它们关乎几百户业主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鉴于该系列案类型相同、法律关系相近,且均为同一被告,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承办法官决定以“示范判决”为切口,做好“集中调解”的大文章,将上述32起纠纷合并审理后作为“示范性案例”,先行审理、先行裁判,为后续其他案件提供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裁判参考。上述示范性案例经一、二审判决,明确某燃气公司应当返还小区业主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及相应利息。
“集中调解”显高效
时间来到2023年岁末,示范判决生效后,陆续有多户业主闻讯而至,纷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燃气管道安装费用及相应利息。“该案件与2022年的合同纠纷同属系列案件,涉及当地民生,若该类案件能够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不但能快速、高效审结案件,而且能大大节省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精力,把司法为民、高效便民落到实处。”承办法官陈婉兰如是说。
为更好地发挥法治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华安法院深刻剖析案情,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后及时商议制定调解方案,做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承办法官发现案情并非原本设想那样简单,小区内部分房产几经交易,如今的业主早已不是当年向燃气公司缴纳管道安装费的事主。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也不能少”,在“裁判”与“调解”的示范和引导下,房产公司、燃气公司也表现出“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强烈意愿。承办的陈婉兰法官主动联系小区业委会,借助业委会联系到当年向燃气公司交纳燃气管道安装费用的业主,告知法律权利,指导其到法院进行信息登记、提交证据,并督促燃气公司尽快整理出所有缴费业主清单,确保不遗漏一个业主,一次性化解纠纷。
“府院联动”聚合力
好钢还需火炼,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多次组织多方调解,邀请县市场监管局深度参与共同化解,并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积极构建“法院+市场监管局”的联动机制,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一方面,陈婉兰法官通过展示说明示范性案例的裁判结论,让燃气公司、房产公司、小区业主三方代表“心中有底”,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产生理性的认知和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将调解关口移至诉前,与燃气公司、房产公司反复沟通,引导确立“参照示范案例与观望业主达成诉前和解”的解决思路,借助市场监管职能优势,督促化解方案有序落实,防止矛盾纠纷反弹,切实降低衍生案件风险。最终,华安法院通过“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府院联动”模式,“一揽子”化解233起合同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结事了人和
“您好,我是案件承办法官,现在跟您做个电话回访。”
“陈法官你好,我已经收到燃气公司的退款及利息。”
“我们也收到了房产公司的退款及利息,感谢法院的辛苦付出,让我们不用开庭就解决了问题。”
在立案庭速裁团队进行案后跟踪回访时,不少业主连连道谢。根据回访结果,233起合同纠纷均履行完毕,233户业主全部收到退款及利息。
华安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解纷挺在前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在审理群体性纠纷中,积极探索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让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实现以个案示范调解带动批量案件高效化解,真正做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治理一方”。
来源:华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