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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罪犯许荣勇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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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30 11:21:31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6

罪犯许荣勇,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561224151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鑫荣小区23幢606室,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荣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荣勇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7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0.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3884.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日至2023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扣押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25日至20242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122日至20242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2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荣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荣勇卷宗

⒉减刑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219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