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闽漳狱减字第3006号
罪犯许荣勇,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561224151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鑫荣小区23幢606室,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6)闽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荣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荣勇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2017年8月10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6刑更2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9月2日送达。现刑期至2024年12月7日止。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奖惩情况: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0.6分,本轮考核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3884.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394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9月2日至2023年11月,获得考核分268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扣押的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07579.8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犯罪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本案于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2024年2月4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荣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许荣勇卷宗二册
⒉减刑建议书五份
福建省漳州监狱
2024年2月19日